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5000以上判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颖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5000以上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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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网友咨询: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怎么处罚?

  张晓艺律师解答:

  损毁的财物价值未达到五千元以上,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晓艺律师补充: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毁损公私财物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晓艺律师

云南润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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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金额标准

WCG1227 文法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01 刑法法条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立案标准(全国各地可能略有差异):

数额较大:一般5000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如毁坏救灾物资、多次毁坏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加重情节(处3-7年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一般5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毁坏重要生产资料、导致生产经营停滞、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等。

03 犯罪故意

从罪名上即可看出,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财物毁坏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比如跟交通肇事罪罪相比,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故意撞毁他人车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因疏忽驾驶机动车撞毁他人机动车(价值30万元以上且未赔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04 行为表现

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本文支持并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限定的效用侵害说

毁坏财物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也包括通过对财物施加有形力或影响力,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一切行为。

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会好理解一些,比如摔坏他人的花瓶、手机、杀害他人的宠物犬等行为;

通过有形力或影响力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行为,比如往别人的餐桌上吐口水,使食物不能再被使用;偷偷登录他人的股票账户,在低价出售他人股票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如直接毁坏财物的行为那么直观,财物效用丧失或减少的程度较难评价,尤其是下面几种情况:

a.混合行为。将不同性质的财物混合在一起,导致不同性质的财物不可能再分开或者分开需要花费劳动力的行为,属于毁坏财物。比如将他人未使用的水泥浇上水,使水泥凝固无法再次使用;再比如往他人的散装白酒中添加工业酒精,使白酒无法再饮用;

b.外观改变。对比较重大的外观改变,应当认定为毁坏。比如在他人收藏的古画上添加文字、签名、绘画的行为;

c.消耗物品。消耗他人物品的行为,一些构成盗窃罪,一些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比如擅自将他人购买的烟花爆竹燃放的行为,该行为并没有改变财物的用途,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往别人的自动接收传真机上故意传送大量广告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纸张和油墨被损耗,则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盗窃罪;

d.对财物缺乏直接有形作用但存在影响力的毁坏行为。比如将他人饲养的鸟放飞,将他人鱼塘扒开导致大量鱼游入河流的行为,虽然没有对财物实施有形力,但改变了财物存在的空间,应当认定为毁坏;

e.导致他人财产性收益减少的行为。既然财产性收益也属于财物,那么吃饭逃单的行为,以及在抢夺罪一文中提到的王某逃避过路费的行为,是属于债权还是盗窃、抢夺、诈骗、抑或是故意毁坏财物呢?欢迎大家深入思考,评论或发表个人观点。

05 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关系

与毁坏耕地或者破坏性采矿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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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立案标准#

“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被判刑六个月!”——这不是段子,而是真实案例!谷某某因与邻居纠纷,两次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踩踏死亡,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

你可能觉得“不就是几只鸡吗?”但法律告诉你: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标准,轻则赔钱,重则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哪些行为会踩到“刑事立案”的红线,以及如何避免亲人因一时冲动毁掉一生。

一、立案标准:超过5000元,三次以上,三人参与……
法律不是“一刀切”,但关键数字必须牢记!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四点:

损失超5000元:比如张某某因租金纠纷毁坏养殖场建筑,损失2.4万元,直接构成犯罪;三次以上毁坏:哪怕每次只砸坏几百元的物品,累计三次也会被立案;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纠集朋友“撑场面”去砸东西,可能全员涉罪;其他严重情节:比如毁坏救灾物资、疫情期间破坏防疫设施等。

二、“没到5000元就没事?”错!你可能面临这些后果
如果损失不足5000元,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可能被拘留罚款!张某某扎坏10条轮胎,总价值1.2万元,被判刑8个月。而如果只是划伤车门、摔坏手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10-15天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更关键的是,民事赔偿逃不掉——修复费、贬值损失都要赔,协商不成还得上法庭!

三、律师提醒:这些“小事”可能让你亲人坐牢!

泄愤式报复:像谷某某因砍树纠纷吓死鸡,或张某酒后砸店抢钱(最终罪名从抢劫改为寻衅滋事),都是典型“情绪犯罪”;多人参与:朋友帮忙“出气”一起砸东西,可能全被定性为“纠集三人公然毁坏”;累计金额:三次小额破坏累计超5000元,照样构成犯罪;特殊财物:哪怕是一只宠物、一株名贵花草,只要属于他人财产,毁坏也可能被追责。

四、家属必知:如何帮亲人争取从轻处罚?

第一时间赔偿:如张某某赔偿10万元获谅解,最终判缓刑;保存证据: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都可能成为辩护关键;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动机(如经济纠纷、情绪失控),避免被认定为“蓄意报复”;找专业律师:刑辩律师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改变罪名降低刑期。比如某职务侵占案中,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混同证据,将刑期从十年降至三年。

五、法律不会为冲动买单!
一位法官曾提醒:“用破坏财物发泄情绪,就像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法律不会因为“对方有错”就纵容你的行为。真正的解决之道是谈判、调解或起诉,而不是以暴制暴。 亲人涉案时,恐慌和抱怨毫无意义。唯有冷静面对、积极行动,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记住,法律不是冰冷的铁链,而是守护家庭的最后防线——用对方法,危机也能变转机。

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为保护隐私,案例均模糊处理。
作者简介:陈五争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数百起案件办理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在宋某诈骗案、莫某盗窃案、朱某职务侵占案、宋某敲诈勒索罪等众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均为当事人争取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怎么处罚

在现代社会,交通运输宛如国计民生的动脉,须臾不可或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承载着人员与物资的流动,维系着社会的正常运转。然而,一旦这些交通工具遭受恶意破坏,所引发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极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毁灭性打击。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正是为了应对此类严峻情形而设立的法律屏障,其明确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入探究这一法条,对于理解刑法在维护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以及准确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故意为之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破坏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造成破坏,且这种破坏极有可能致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仍然执意为之。这种故意涵盖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积极主动地追求破坏交通工具的结果,例如某人为了报复社会,蓄意使用爆炸物炸毁正在行驶的火车;间接故意则体现为对破坏行为听之任之,虽非积极追求破坏结果,但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比如某人在航空器上偷偷放置可能引发故障的装置,对于飞机是否会因该装置而坠毁并不在意,却依然实施了这一危险行为。

(二)客观要件:针对特定对象的危险破坏行为特定的犯罪对象:法条明确限定犯罪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交通工具的种类日益丰富,像高速铁路列车、地铁、无人驾驶汽车等新型交通工具不断涌现。尽管刑法条文并未逐一列举这些新型交通工具,但基于其在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一旦遭受破坏可能引发的巨大危害,对它们的破坏行为同样可纳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范畴。例如,地铁承担着城市大量人口的通勤任务,若有人恶意破坏地铁轨道或关键运行设备,导致地铁列车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无疑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惩处。不足以引发危险的破坏行为:所谓 “破坏”,涵盖了多种多样的手段与方法,无论是采用暴力手段直接损毁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干扰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系统,只要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均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例如,破坏火车的制动系统,致使火车在行驶过程中无法正常刹车,存在脱轨、翻车的巨大风险;又如,篡改航空器的导航数据,使飞机面临迷失方向、坠毁的危险。判断破坏行为是否 “足以” 引发危险,并非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为依据,而是着眼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危险性。即便最终未发生实际的倾覆、毁坏后果,但只要破坏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导致此类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三)客体要件: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是关乎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利益。交通工具作为交通运输的关键载体,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大量公私财物的安全。一旦交通工具遭到破坏,引发倾覆、毁坏危险,所波及的范围往往极为广泛,可能导致众多乘客伤亡,大量货物受损,交通线路瘫痪,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还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例如,一艘满载乘客和货物的大型船只在海上航行时,若其动力系统被破坏,船只失去动力,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极易发生翻沉事故,不仅船上人员的生命危在旦夕,还可能对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和其他过往船只造成严重威胁。

(四)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意味着,无论犯罪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如何,只要其实施了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普通民众因个人恩怨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自身技能实施破坏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例如,某航空公司的机械师因对公司待遇不满,在检修飞机时故意损坏关键零部件,妄图使飞机在飞行中发生故障,尽管其具有专业身份,但仍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界定与考量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特别强调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一条件。这里的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非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指破坏行为虽已实施,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最终并未引发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危害结果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时,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处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某人在汽车行驶前偷偷破坏了汽车的转向系统,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转向异常,但驾驶员凭借高超的驾驶技术及时控制住了车辆,避免了严重事故的发生,此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破坏行为已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危险,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判断,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实施后的即时结果,还应当综合考虑破坏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害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例如,破坏航空器的某个部件,虽然在当次飞行中未引发明显故障,但该部件的损坏可能在后续的飞行中逐渐引发更严重的问题,甚至导致飞机坠毁。在此情况下,即使当次飞行未出现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若破坏行为导致了轻微的危害后果,如交通工具轻微受损、部分乘客受到惊吓但未受伤等,同样属于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范畴,应依据本条进行定罪量刑。

三、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区分(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表现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均涉及对财物的破坏行为,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核心在于破坏行为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不涉及公共安全。例如,某人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砸毁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若该汽车处于静止状态且未投入公共交通运输使用,其行为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如果某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破坏其关键部件,致使汽车有发生倾覆危险,此时即便汽车属于私人所有,其行为也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此外,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特定交通工具,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各类公私财物。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被具体罪名涵盖时,可适用该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破坏交通工具罪明确针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几种特定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且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对象。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故意纵火,火势蔓延可能危及多人生命安全,但并非针对特定的交通工具,此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若某人专门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船只,使船只面临倾覆危险,则应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交通工具,以及该行为是否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既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应优先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一具体罪名,以体现刑法的精准打击原则。

四、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司法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应用需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司法机关需深入调查行为人实施破坏行为时的主观心态,通过收集犯罪现场的证据、行为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破坏的故意。例如,在某起破坏汽车案件中,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破坏手段具有专业性,且在行为人的住所查获了相关工具和记录破坏计划的笔记,结合其在审讯中的供述,能够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破坏汽车并使其发生危险的故意。

其次,对于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例如,在涉及破坏火车轨道的案件中,铁路工程专家对轨道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会影响火车的正常行驶安全,是否存在脱轨、倾覆的可能性。这些专业意见将成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交通工具的使用状态等因素。例如,在交通繁忙时段破坏城市电车的供电系统,与在电车停运检修期间进行相同破坏行为,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以及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交通繁忙时段的破坏行为,由于电车正在运行且承载大量乘客,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量刑时将予以更严厉的考量。

此外,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新型交通工具和破坏手段不断涌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网络攻击行为,若导致汽车行驶失控,有发生倾覆危险,应如何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确保法律能够与时俱进,有效打击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新型犯罪带来的挑战,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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