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欠条需要撤销吗
无效的欠条无需撤销。
欠条无效是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撤销的前提。导致欠条无效的情形有多种。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一旦欠条被认定无效,双方基于该欠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无需通过撤销程序来解除其效力,而是应按照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等,以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二、先借钱再补借条有用吗
先借钱再补借条是有用的。
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补写借条可以明确双方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使借贷关系更加清晰。
其次,补借条时应尽量详细准确地记录借款事实。比如注明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如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等。
再者,双方对借条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若有见证人,也可在借条上注明,增强借条的证明力。
不过,补借条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承认借款事实,可能引发纠纷。所以,补借条时最好通过书面、录音等方式固定双方就借款事宜的沟通协商过程,以防万一。总之,先借钱后补借条有其作用,但要注意完善相关手续,降低风险。
三、物权一定优先于债权吗
物权不一定优先于债权。
1. 一般情况下,物权具有优先性,例如一物二卖中,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其物权优先于后买受人的债权。
2.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时承租人的债权优先于新的所有权人的物权。
3. 再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优先于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等物权。
4.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等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等物权受偿。所以物权优先于债权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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