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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均李云霄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能签吗?
注意哦!别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过了试用期,
转正才签劳动合同?
千万别被忽悠了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
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均画家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问: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领域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在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在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在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3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3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在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在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问: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董凡超)
来源:法治日报
应均和李云霄的关系
银行买的金条掺假?网友一则爆料,将工行推至台前。
5月9日晚间,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就该事件发布声明称,一位客户在该支行辖属南翔支行购买了两款金条。5月7日,网传在上述金条剪开加工过程中发现疑似杂质,经核实,情况不属实。
据贝壳财经记者了解,此次涉及的工行如意金条产品目前仍在销售。在工行App贵金属页面,如意金条排在“近期主打”页面的首位。截至5月10日,这一金条产品售价为4010.60元-160024.00元。
根据年报显示,2024年中国工商银行(集团)贵金属资产2082.42亿元,较2023年的1394.25亿元呈现出大幅增长。该行贵金属手佣净收入同比增长33% 。
一问:银行销售的黄金产品从何而来?
业内:工行委托黄金公司采购,银行质检以抽查为主
工商银行在声明中称,经与客户协商一致,两款金条送至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进行质量检测,送检、领取检测报告环节,均由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经检测,两款金条检测报告均记载“检测结论:金含量为99.99%”,无质量问题。经上述质检机构以专业方式清洗疑似杂质已脱落,应为金条售出后的外部附着物。以上结论均获客户认可。
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各家银行、不同黄金产品来源渠道各有不同。
“一般来讲,国有银行销售的黄金实物产品,是从正规的渠道采集货源。”上海金融学院钱币博物馆创始人黄瑞勇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如中国金币总公司等,熊猫币等纪念币则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制作,银行直接从该公司进货成品。而银行的品牌金条等主要与具有官方认证的企业进行合作并进行定制。
据了解,涉事金条上有“招金”字样,其生产厂家为招金集团,即招金集团与工行合作生产“如意金”系列金条。资料显示,招金集团成立于1974年,位于山东省招远市,是一家以矿业链、深加工产业链为核心,金融产业、环保产业、教育产业协同发展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公司旗下的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工行相当于自费委托黄金公司采购生产。”一位银行贵金属部门主管告诉贝壳财经记者,与工行不同,他所在的银行则是直接向黄金公司要成品。这两种模式都会对金条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且设有多个质检环节。
不过,上述银行人士透露,质检以抽查为主,因此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的黄金出现问题存在几种可能性,如在金条检测环节,虽然都有检验证明,但基本是按批次抽检,银行每年的抽检也都是在仓库随机挑选部分金条去三方机构检验;同时,在物流环节上不排除可能掉包的情况。此外,有些金条存在回购以后二次销售的情况,不排除掉包的问题。
二问:黄金为何会发黑?
实物黄金可能沾染附着物,消费者熔金也要选正规门店
此次事件中,当事人购买银行投资金条后,到一家金店打造首饰。金条在金店被剪开、过火,也正是在此过程中,黄金出现变黑现象,因此当事人质疑黄金掺假。
工商银行声明称,网友提出质疑的杂质“应为金条售出后的外部附着物”。但这份声明对于“外部附着物”并未进行解释。
“如果黄金产品的含量为99.99%,在过火检测时并不会发黑,反而会越烧越黄。而过火后有黑色产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杂质。”一位黄金回购领域资深专家告诉贝壳财经记者,无论是回购还是打造首饰,将金条剪开、过火是必备检验黄金纯度的流程。
上述黄金回购专家解释,一般来讲,一些黄金饰品制作过程中使用的焊药、由于长期佩戴所沾染的油泥等,都会让实物黄金产品在过火时发黑。其中,大量使用焊药的实物黄金产品主要出现在20年前,且以金饰为主;而长期佩戴后所产生的油泥含量也不会太多,通常在过火前金饰需要清洗,油腻和附着物即可被洗掉。
在黄瑞勇看来,当前由于黄金价格较高,市场存在不良金店商家使用特定手段,让黄金“看起来”不纯、克扣分量的行为。因此他建议,消费者熔金还应选择值得信赖的正规金店。
三问:买到假黄金如何维权?
可要求银行提供生产商检测报告,遭遇掺假主张惩罚性赔偿
去年以来,金价持续上涨,黄金掺假事件也频繁出现。贝壳财经记者搜索发现,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不少针对假黄金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黄金首饰方面,暂未发现银行销售的黄金案例。
针对假黄金乱象,金融监管资深专家周毅钦表示,金融消费者首先要保留好购买凭证、金条编号及包装等材料。若涉及第三方检测,建议从拆封到检测全程进行录像。其次,可携带相关证据向销售银行投诉,与商业银行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未果,可拨打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茉表示,现实中由于部分精炼厂为降低成本,会在黄金提纯环节掺入廉价金属。部分银行已经推出附加险种,消费者可以购买“质量保险”,承保后续检测不符导致的损失。
“如果已经从银行购买到掺假金条或者金饰,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要求银行提供生产商资质、检测报告。”陈茉表示,若银行拒绝,可以向属地金融监管局投诉并申请调解。
陈茉表示,消费者可以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如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能够确保取样过程合规;消费者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若经鉴定证明金条或金饰确实掺假,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实际损失赔偿”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今年4月份,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提示消费者在当前高价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购买时需多方考量、谨慎决策。消费者在购买时需查验完整信息;需警惕镀金(表层0.1μm金层)或包金(金层占比不足5%)风险;警惕新型造假技术,防范“纳米级镀层”骗局等。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提示,黄金消费一般属于大额支出,消费者在购买黄金和黄金饰品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售后完善的品牌或经营者,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黄金饰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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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兑换码销赃变现
经查
该团伙已作案20余起
查获销赃实物卡167张
涉案金额3万余元
认真看
警方提示
网络维权需通过
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正规渠道
凡要求屏幕共享、购买虚拟卡的均为诈骗
如遇类似情况
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避免二次受骗
通讯员:刘海 赵奇
来源: 平安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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