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46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该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所谓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指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主要存在于合同领域,所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合同的解释。
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这些词句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形成的,解释行为涉及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绝不能抛开词句对意思表示进行完全的主观解释。对词句的解释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通常的理解来进行。
第二,如果按照前述方法进行解释比较困难或者不合理,则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相关条款是意思表示的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联系,对合同含义的解释一定要整体考虑合同的上下文,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解释。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是指应当根据当事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按照习惯进行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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