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姚某与卢某二人口头约定合伙承包私人建筑工程,姚某负责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管,卢某负责下料和施工人员监管。施工期间因姚某对建筑窗户顶部横梁设计不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返工。姚某认为工程返工必将拖延工期,预期盈利可能无法实现,遂与卢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卢某按照该工程其他工人的工资标准(20元/工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卢某同意。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姚某在该工程先后施工1615工时,共计劳务费32300元。卢某以发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且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请姚某宽限其一些时日,姚某提出让卢某向其出具欠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卢某同意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姚某工程劳务费32300元”。2016年,在姚某的多次催款下,卢某向其支付了12300元,并收回原始欠条,重新出具一份载明“所欠姚某劳务费20000元”的欠条。后经姚某多次向卢某催要未果。2018年3月9日,姚某将卢某诉至通渭县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适宜通过调解处理,遂将本案委托通渭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2018年3月9日,调解室正式受理此案并派出调解员对本案进行调查。经查,二人对欠条所载事实均予认可,但姚某不承认其与卢某系合伙关系,卢某认为工程系二人合伙承包,姚某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不愿承担20000元的还款义务。
3月12日,调解室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因矛盾争议较大,情绪激动,争吵不断,调解员坚持刚柔相济,法礼并施的原则,一方面,通过说理讲情,引导双方当事人平复情绪,理性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通过讲解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本案所涉欠条形成的基础是姚某所称的劳务法律关系,因此,查清二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调解的关键之所在。
在调解中,卢某称其与姚某口头协商,合伙承包工程。但经调查发现,二人之间并无书面合伙协议,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个人合伙的构成要件。根据对发包人杨某和陈某的调查,证实卢某与姚某之间确实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且施工期间,二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在形式上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五十条,应当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调解室认为,姚某与卢某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某中途提出退伙,并经卢某同意,其退伙成功,但姚某应当根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合伙期间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姚某退伙后仍在卢某承包的工地工作,且卢某亦认可姚某在其工地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同意向姚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二人之间产生雇佣关系。据此,本案涉及的欠条,以二人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为前提,是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该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还款,姚某可以随时请求卢某偿还欠款。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在欠条上所写内容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认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卢某应当按欠条所载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卢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姚某有权要求卢某继续履行。
本案争议内容虽不牵涉合伙关系,但二人的矛盾积怨确因合伙而起,调解室为了案结事了,防止小矛盾上升为大矛盾,顺民心、理民气,对二人进行说理讲情,以理服人。诚实信用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姚某在合伙期间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出现亏损,遂退出合伙,给卢某造成重大损失。调解室认为,姚某有违诚实信用,希望其换位思考,俗话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在二人的矛盾中,姚某失信在先。同时,卢某拖欠劳务费时间过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卢某应当考虑姚某的实际困难,坚持“以和为贵”,尽量克服自己的困难,化干戈为玉帛。经引导,姚某主动提出为卢某补偿1千元损失,并同意将还款期限延后,卢某也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致歉、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2018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卢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姚某支付劳务费9000元,于2018年9月24日支付姚某剩余劳务费10000元。
2.本调解书签订后,卢某不再因合伙事宜向姚某提出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调解室作为专业性的调解机构,本着公平、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抓准争议焦点,深挖矛盾根源。在尊重各方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同时,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情绪变化情况,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道德感化的基础上,攻克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使当事人能够打开心结、敞开心扉、平衡心理、弱化矛盾,努力缩小诉求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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