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王某因给居住在金星社区的客户安装门锁,于是将其电动汽车停放在该社区1号住宅楼的下面。后因该住宅楼的墙体掉落,将王某的电动汽车砸伤。王某报警后,王某与小区物业之间一直未就此事协商好,后王某自行将其电动汽车送去维修,现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诉请请求:
要求判令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王某修车各项损失2000元。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砸中车辆的坠落物来自于住宅楼外墙面,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住宅楼所在小区的管理者,负有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定期检查义务,即被告应当尽勤勉的管理义务,对小区内建筑物进行及时的检验、维护,对需要整饬、维修的部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整修,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防止发生外墙脱落损害他人的情况。现住宅楼房屋外墙体脱落,造成原告王某所有的车辆损害,被告应当对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停车位置属非规划车位实际情况,车辆损失应当由双方均担。对于原告的损失,结合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及维修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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