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探视权问题,探视权的含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兴

一、离婚后不出抚养费的家长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1、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被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对子女的心理发展和成长都是有帮助的,毕竟父母的陪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也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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