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移如何认定 时间,财产转移如何认定诈骗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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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如何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真实案例:一场“天衣无缝”的财产转移为何被识破?】

2023年,北京的孙女士起诉离婚时,丈夫周某坚称自己“身无分文”:

名下银行卡余额不足1万元;声称3年前已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大学同学;辩称炒股亏损200万,只剩一堆“垃圾股”。

然而,法院调取的4类关键证据彻底推翻谎言

银行流水:发现周某离婚前每月向某私募基金转账10万元,资金最终流向其境外账户;股权变更记录:所谓的“无偿转让”实则暗含抽屉协议,约定离婚后股权原价回购;微信聊天记录:周某与同学商议“假转让真代持”的对话被恢复取证;证券评估报告:所谓“垃圾股”实为故意低价抛售,交易前账户市值达350万元。

结局:法院认定周某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孙女士分得75%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另需赔偿隐匿的境外资产损失!

【法律底线:法院认定转移财产的“四大核心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而这4类证据最具杀伤力:

证据一:资金流水——让“隐形转账”无所遁形必查内容:离婚前1-3年的大额转账(单笔超5万或累计超年收入20%);频繁取现(每月固定取现超3万元);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亲密付、红包记录。经典判例
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XX号案中,男方2年内向游戏平台充值87万元,法院结合流水认定其“挥霍转移”,判决女方多分60%财产。证据二:财产变动凭证——戳破“合法交易”假面关键材料:房产/车辆过户合同(重点查交易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70%);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附带秘密回购条款);保险保单(投保人、受益人是否突然变更)。取证诀窍
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申请调取原始档案,往往能发现阴阳合同!证据三:电子痕迹——手机里的“沉默证人”致命证据:微信/短信中提及转移计划的对话(如:“先把房转给我妈,离完婚再过户回来”);删除的购物记录(恢复电商平台订单,可发现奢侈品收货人是第三者);云盘备份的财务表格(私自记录的财产转移清单)。法律依据
最高法规定,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四:证人证言——藏在身边的“人证密码”突破口:司机、保姆听到的转移财产对话;公司财务人员协助做假账的证词;代持财产亲友的当庭反水(证明财产真实归属)。风险提示
证人需出庭作证,书面证言效力不足!【律师支招:这样取证,让法院100%采信!】流水取证:立即打印离婚前3年所有账户流水(银行可补打5年内记录);用荧光笔标注异常流水,并附《情况说明》解释合理性。电子证据固化: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处对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取证;录屏保存对方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炫富内容(证明其隐瞒真实资产)。证人攻坚:对可能倒戈的知情人(如代持方配偶)晓以利害:“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审计:针对复杂资产转移(如公司做假账),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查账。【法律冷知识:这3种“聪明操作”反而留下铁证!】“现金转移”:大额取现需身份证,银行监控可追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配合法院调取钱包地址链上数据;“假结婚转移”:再婚期间购置的资产仍可能被追查为婚前财产延续。

财产转移如何认定诈骗罪

这些年,我遇到太多债权人朋友跟我诉苦,说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结果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却空空如也,感觉就像竹篮打水一场空,心里那个憋屈啊,真是难以言表。

今天,我就想跟大家聊聊一个让很多债权人头疼的问题:被执行人到底做了哪些事情,才算得上是“财产转移”呢?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里面的门道可不少,稍不留神,可能就被对方给蒙过去了。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知道欠钱的人之前还挺有钱的,结果一到法院执行,他就说自己一贫如洗,甚至还哭穷。但你心里清楚,他肯定没那么简单!说不定早就偷偷摸摸地把财产转移走了。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呢?别急,我这就结合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分析分析。

先给大家设个悬念: ①你觉得被执行人把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他的亲戚,算不算财产转移?或者说,②他突然把一大笔钱存到了他年迈父母的银行卡里,又算不算呢?再或者,③他干脆把公司经营得好好的,突然宣布破产,这又算不算呢?

是不是有点懵?别担心,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在我的经验里,被执行人常见的财产转移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第一种,也是最直接的一种:直接转移资产

这包括将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直接过户或者转让给他人。这种行为往往比较明显,但被执行人也可能会耍一些花招,比如:

(1)低价转让: 明明价值几百万的房子,以几十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亲戚朋友。这种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往往是财产转移的信号。

(2)赠与: 直接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尤其是近亲属。虽然法律允许赠与,但在执行阶段,如果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3)提前还款给特定关系人: 比如,明明还有其他债务没还,却优先把钱还给了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这种选择性还款,也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2️⃣第二种,通过看似正常的交易来掩盖财产转移

这种方式更隐蔽,需要我们债权人擦亮眼睛仔细甄别:

(1)虚假诉讼或仲裁: 被执行人可能串通他人,通过虚假的诉讼或者仲裁,将自己的财产“输”给对方。比如,明明没有真实的债务关系,却通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将财产转移到“债权人”名下。

(2)变更企业股东或出资比例: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在执行前通过变更股东或者减少自己的出资比例,来降低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从而减少可供执行的财产。

(3)离婚析产: 有些被执行人会通过虚假离婚,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配偶,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审查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真实性以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4)虚构债权:被执行人故意虚构合同、伪造债权,以此转移资产。比如将应付款项转至“第三方”,再伪造“欠款合同”掩盖真实目的。实务中,这种“借债还钱”的做法往往被认为是规避执行的伎俩,债权人只要能证明交易背景异常,证明双方并非真实经济交易,法院也会认定为财产转移行为。

3️⃣第三种,一些比较“高明”的转移手段

这些手段往往更具迷惑性,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能力才能发现:

(1)购买高额保险: 有些被执行人会在执行前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并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亲属。虽然保险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但如果投保金额和缴费能力明显不符,且发生在执行临近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2)投资到难以查封的领域: 比如,大量购买虚拟货币、艺术品、古董等流动性较差或者难以估值的资产,试图隐藏财产。

(3)设立空壳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被执行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常的资金往来或者资产转移。比如,将盈利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亏损的关联公司,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将资产在关联公司之间倒手。

(4)临时隐匿或转移账户资金:对于银行存款、投资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被执行人常采取“临时停用账户”、“频繁更换账户”等手段,试图隐匿、转移资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察银行流水、账户归属、资金流向等证据,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目的。就我个人经验而言,这种操作最为隐蔽。

以上是比较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那么,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这些财产转移行为呢?⭐

我的建议是,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尤其是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化: 留意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是否有异常变动。

❖ 调查被执行人的交易记录: 关注其是否有大额资金流出、异常的资产转让或者不合理的交易行为。

❖ 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注意其是否与亲属朋友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或者资产转移。

❖ 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发现可疑的财产转移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合同、协议、公司登记信息等。

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你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可以根据你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比如申请撤销权诉讼、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到我们一开始的悬念:

① 被执行人把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他的亲戚,通常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因为这种交易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且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② 被执行人突然把一大笔钱存到了他年迈父母的银行卡里,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存款金额、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父母的年龄和收入来源等。如果明显是为了规避执行,法院可能会要求其父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③ 被执行人如果通过合法经营不善导致破产,通常不属于财产转移。 但如果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虚报债务等行为,则另当别论。

记住,识别和认定财产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作为债权人,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不要让那些企图逃避债务的人逍遥法外!

财产转移怎么认定

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转移性质的认定

—李某甲诉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李某甲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均系案外人王某(于2019年12月份去世)之子。2019年11月份,被告李某乙分十余次从王某银行账户取款近2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王某遗产,应平均分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乙因支取被继承人王某银行存款而补偿原告李某甲2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12月份发放的精神文明奖4910.63元。

李某乙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对于遗产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看,取款时间是2019年11月13日,该时间母亲健在,是母亲生前的赠予,母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告无权干涉。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日去世)系原、被告的母亲,除原、被告外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另外,该判决书认定,李某乙对王某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判决按李某乙60%、李某甲40%的比例分割王某的遗产。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11月13日,被告李某乙分11次从王某的农商行账户取款197806.62元。当日取款后,账户余额为6.5元。结清后,李某乙申请销户。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某单位向王某发放2019年的文明奖9821.25元,该款项已发放至王某建设银行账户。李某乙共计支取王某遗产207634.37元(农商行197806.62元+账户余额为6.50元+建行9821.25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应分得遗产83053.7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转移性质的认定。生活中,很多老人晚年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常常会把有关证件、存折、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给经常照顾其生活起居的子女。如果子女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老人的财产,不仅会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老人去世后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段时间支取该被继承人名下财产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遗产的范围及构成要件

1、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的范围自公民死亡之时方可确定,公民死亡前的财产不能称作“遗产”。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著作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权利、著作权利、土地承包收益等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亦可以继承。

2、构成遗产的基本要件。一是遗产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不存在继承问题;二是遗产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为限,公民死亡前的财产不能称其为遗产;三是遗产的范围限定于公民“个人”、“专属”的财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四是遗产的范围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具体来说,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车辆、林木、牲畜家禽、文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抵押权、债权等均属于遗产的范围。非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二、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转移的性质分析

家事继承案件需要在案件事实认定中考虑家庭成员内部关系等具体因素,虽然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不能简单地对死亡前处分财产的性质予以否认,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隐匿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转移财产的继承人应向其他继承人返还该项财产。如果转移财产的继承人主张该项财产存在其他合理用途,比如: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照顾和赡养的法定义务,应该综合考虑其支取款项的数额与时间跨度,若尚属合理范畴,且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那么认定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遗产更为合理。即继承人无需返还该部财产。如果支取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人并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支取款项等财产的数额较为异常或者较为频繁,那么认定该项财产的性质属于遗产则更为合理,即该继承人需要返还该笔财产。

本案中,李某乙单独支取王某存款的时间均在王某去世前两个月内,支取款项频繁,数额较大,远超出王某生活、医疗需要,李某乙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李某乙主张案涉款项系王某生前对其的赠与,因王某生前系由李某乙进行照看,款项由李某乙单独支取并持有,故李某乙应对案涉款项系王某对其的赠与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仅凭其单方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李某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款项应认定为王某的遗产,由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分割。因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乙分得遗产60%,李某甲分得遗产40%,本案中亦按上述比例分配,故李某乙应支付李某甲应分得遗产83053.75元(207634.37×4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编写人简介

董阳阳

高青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吕传乾

法官助理:董阳阳

书记员:韩凤芹

二审合议庭:冯慧芳、徐连宏、李静

法官助理:赵心宁

书记员:白彬彬

编写人:高青县人民法院 董阳阳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财产转移的判定依据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大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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