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某倒卖车票、船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某某、刘某某成立上海申简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简公司”),由简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起,简某某、刘某某及李某某先后合资经营本市徐汇区龙川北路XXX号、石龙路XXX号的店面并聘用何某担任公司员工,在未经长途南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事票务代理业务。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简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何某等人伙同南站地区的黄牛,由黄牛招揽旅客至龙川北路XXX号、石龙路XXX号店内,简某某等人通过手机APP购买长途汽车票后,加价向旅客出售,从中获取利益。经司法审计,简某某等人累计向旅客倒卖开往全国各地的长途车票共计1,97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5,564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简某某主动向上海南站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在案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与他人结伙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简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退赔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