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男方:欧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街道XX号,联系电话:
女方:鲜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55XXX
2021年5月25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月4日男女双方通过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约定“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泽路909号17幢2-7房屋归男方欧某某所有”,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相关权利,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方鲜某某不得将重庆市巴南区龙泽路909号17幢2-7房屋出租、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也不得居住在该房屋内,且不得因个人债务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等。
二、女方鲜某某协助男方欧某某到开发商处办理该房屋的接房手续。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三、女方鲜某某协助男方欧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交通费由女方承担(指女方鲜某某自己到重庆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交通费),协助的时间为从女方接到男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协助。
四、若女方鲜某某违反上述约定,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五、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简介
●达州律师凌灿伟
●达州律师凌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