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诈骗如何认定诈骗罪
认定租赁诈骗构成诈骗罪,需从以下关键方面判断:
首先,看主观故意。行为人在租赁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租赁物或租金的故意,并非基于正常租赁使用目的,比如意图骗取租赁物后转卖获利等,这体现其诈骗的主观恶意。
其次,审查客观行为。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租赁行为,如编造虚假身份信息、提供不实财产证明等以获取出租人信任实现租赁,或者在租赁期间采用欺骗方式处置租赁物,如擅自将租赁物抵押、转让等,都属于典型的诈骗客观表现。
再者,考量行为结果。最终导致出租人遭受财产损失,租赁物无法收回,租金无法获取等情形,并且损失与行为人上述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如果在租赁前就已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相应行为,更倾向于认定构成诈骗罪;若租赁开始是正常意愿,后期因经营困难等临时起意非法处置租赁物,认定则需更谨慎分析。总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租赁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威胁恐吓诈骗怎么定罪
威胁恐吓与诈骗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定罪需依据具体情形。
威胁恐吓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规定,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威胁恐吓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同时符合威胁恐吓与诈骗特征,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若数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则数罪并罚。具体定罪要结合案件证据、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辽宁省
在辽宁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量刑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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