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2025,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

刑事辩护 编辑:汤阳亮

一、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2025,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规定的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两个,如果是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是三万以上,如果是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是5万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六、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只有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是三百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巨大标准是五百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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