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怎么定罪?上海刑事律师提供解答。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出非法放贷的5点特征:
1.营利目的;2.经常性;3.社会不特定对象;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5.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营利目的:以赚钱牟利为目的;
2.经常性: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社会不特定对象:排除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
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主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的行为,危害后果是减少国家储源,加剧银行资金紧张亦或是造成公众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5.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若家人涉嫌非法放贷导致非法经营罪该如何破解,按律师办案以往的经验来说,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剔除多计算的放贷次数。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可以将一些原本被认定为是发放贷款次数的这部分,剔除在外。
第二,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放贷时,一些砍头息的行为可能让年利率超过36%,但也不排除部分并未超过,必须注意甄别,结合合同、放贷时间、银行卡流水来推断、论证当时的实际年利率,一旦满该条件,可以在定罪量刑时排除这些数额。
关于非法放贷导致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思路并非只有两点,另外的破局角度、破局方式,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分析。
如果涉嫌非法放贷或其他非法经营罪,不知道如何解决或者需要律师会见的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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