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更系亲兄弟,二人因财物管理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2月16日15时许,孙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孙沙坨村孙某更家老宅院内,再次向孙某更索要钱款时与其发生争执并互殴,孙某某从孙某更家院子里拿起一个木制的拍子殴打孙某更头面部,拍子一端的木板折掉后持木棒从孙某更家南院至院外街道上孙某平家北门口处与持树根的孙某更继续互殴,后孙某更倒地死亡。经鉴定,孙某更符合外伤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因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294.7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207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294.7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最高法刑核6290992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34条 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7年10月9日) 刑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核62909928号刑事裁定(2018年11月22日) 入库编号:2023040117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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