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峰敲诈勒索罪案,敲诈10万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言盈

王某峰敲诈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峰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XX室被害人程某家中,旁观被害人程某、何某及被告人王某兵、张某东等人赌博,期间,王某峰纠集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闯入室内,以程某、何某有诈赌行为为由,将程某、何某殴打,其中一名男子使用木棍击打程某身体多处部位,后被告人王某峰以了结诈赌事项为由向二名被害人各自索要人民币3万元,未果,张某东在此过程中使用语言威胁被害人。

当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峰、王某兵、张某东又将单独外出的被害人程某拦截,使用语言威胁恐吓方式索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程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峰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兵投案;同日,王某兵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峰、王某兵、张某东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王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兵、张某东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程某。王某峰以其不是主犯,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峰、张某东结伙,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峰、张某东数额巨大,王某兵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第一节犯罪过程中,王某峰、张某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中,王某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王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王某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峰所提其并非主犯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峰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后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实施了共同犯罪的主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王某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峰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王某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所作判决量刑适当,王某峰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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