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天河区经侦大队拘留后关在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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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

  1.2参考文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795号

  1.3裁判理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系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在2000年全塘社改制之后,其身份已经完全置换,与全塘社或平湖市供销合作总社均没有劳动关系,平湖市供销合作总社也没有任何文件任命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的职务,且2001年6月签订的改制协议,确认全塘社改制实行的是租赁经营的方式,虽有证人证实该租赁协议实际未能履行,但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其他书面协议推翻该租赁关系的存在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等四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适格。

  2.1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

  2.2参考文书: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

  2.3裁判理由:

  (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XX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当,犯罪不成立。

  (2)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强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故被告人刘强辩称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应聘于“友家商旅宾馆”等个体工商户做收银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上述个体工商户雇佣的收银员,受托收取和保管旅客支付的住宿费,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托管的房费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收银员,对在前台收取的住宿费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侵犯了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若拒不退还,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定性不当。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已向被害个体工商户业主退赔全部侵占的款项,仍然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再者,即便构成侵占罪,须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此类案件属于绝对自诉案件,侦查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据此改变起诉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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