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据是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货,受贷款者的委托销售存货。这种借款方法为汽车经销商、机器设备经销商、高级耐用消费品经销商等广泛应用。假如某汽车制造商同意发运一批汽车给某经销商,于是,该经销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车 款。该经销商在具体规定存货处理办法的信托收据即保证协议上签字后,金融公司把车款付给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可以出售汽车,但必须将车款交给金融公司偿还欠款。信托存货和流动留置权支配的存货不同,前者要按照顺序号码或用其他办法逐个鉴别。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对存放在经销商那里的汽车进行查点。这些汽车的顺序号码要同保证协议上列出的汽车号码逐个核对。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经销商出售汽车所得款项有没有如数交给金融公司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 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分析:
管理对信托收据融资的信用风险,首先是了解所融资的贸易的具体情况,其次,对进口商的总体经营情况也要及时把握,当进口商的财务现金流发生困难,也会影响货款的偿还。同时,银行在提供信托收据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对货物全额投保,保险范围应包括火灾等。一旦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得赔偿用于偿还银行货款。
启示:
在信托收据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在提货,售货后,将所得款项用还给银行以清偿货款。如进口商倒闭,依据信托收据银行对该笔贸易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如果货物已经出售)有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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