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拼车平台,私家车拼车群
大家好,由投稿人尹泽来为大家解答私家车拼车平台,私家车拼车群这个热门资讯。私家车拼车平台,私家车拼车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私家车拼车算不算非法营运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5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叶思慧)近日,网友曾先生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平台留言,他称,当前他家住长沙市,但在岳阳市上班,计划在相应平台开通顺风车业务。同时,他的车牌为粤S异地车牌,特向相关部门咨询合规性问题。
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业务窗口
曾先生的想法与许多车主、特别是跨城上班的车主不谋而合,该类车主因上班距离较远,开通顺风车业务既有效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了需要人群,不失为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对于曾先生的咨询,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回复,根据有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表示,异地车牌可以在岳阳发起顺风出行单。同时,为避免部分车主企图“钻空子”,管理部门明确禁止以顺风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在接单频次方面,每日接单建议不超过3至4单,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同时,要求驾驶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记者了解到,当前湖南省正在全面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格打击“黑车”等违规经营,如果顺风车司机如有频繁接单、在平台规定之外的地点接单、加价收费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私家车拼车电话号码
春节将至,忙碌了一年的人们,又将踏上回家的旅程。有些人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但事实上,接单“拼车”往往会伴随着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例——
2022年,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当年11月28日,李某为爱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止。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23年1月14日晚,李某自驾,接上同在广东东莞市务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某在网约车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某文与陈某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李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小车及路外房屋的围墙、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车辆施救费1600元。当时,该公司对维修费用给出14.4万余元的报价。李某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李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经审理,李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邹丽娟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现实生活中,因从事网约顺风车的一般都是私人小客车,车辆所购买的保险往往也是非营运性质的险种,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极易就应否赔付的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综合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出行频率、接单时间、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分摊成本的目的等方面,以认定出险时车主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风险等问题,进一步平衡保障车主、合乘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人的利益诉求,希望能在规范、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文|马艳 陈榕秋 沈仲亮
来源: 法治网
私家车拼车电话
工人日报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钟小伶 陈榕秋
春节将至,有些人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但事实上,接单“拼车”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其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明锐接单“拼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李明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2022年11月28日,李明锐购买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锐自驾,接上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许,李明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明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明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协商不成,李明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庭审过程】
一审中,法院查明,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注册“顺风车”账号。此次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哈啰顺风车”下单,李明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锐的行为,属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运行模式。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明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从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中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玉林市中院认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审判结果】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
来源: 工人日报
人找车长途私家车拼车
本报记者 庞慧敏 本报通讯员 钟小伶 陈榕秋
春节将至,有些人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但事实上,接单“拼车”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其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明锐接单“拼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李明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2022年11月28日,李明锐购买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锐自驾,接上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许,李明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明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明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协商不成,李明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庭审过程】
一审中,法院查明,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注册“顺风车”账号。此次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哈啰顺风车”下单,李明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锐的行为,属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运行模式。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明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从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中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玉林市中院认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审判结果】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1月16日 07版)
来源: 工人日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私家车拼车平台,私家车拼车群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