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凝妍

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别,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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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提要

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细节无法查明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进行研判,以适用刑罚较轻的罪名作出事实认定。

争议焦点

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不同罪名适用刑罚轻重的比较和判断。

基本案情

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付某的女友认识后即成为情人,2013年4月14日晚二人一起在付某位于深圳的租屋休息。被告人周某发现后告诉付某。付某即伙同被告人蒋某赶回抓奸,途中电话纠集了被告人符某、胡某、杨某。次日凌晨2时许,六人会合并商议分工后到门口埋伏。由付某打电话给其女友,被害人吴某即开门欲逃,被付某推倒在客厅并踢打头部,其他人也进行了殴打。后付某等人要求吴某给一万元解决问题,并多次对吴某殴打(包括头部)。凌晨5时许,付某等人将吴某的手机等物扣押后让吴某离开。吴某离开现场时出现头痛现象,并于当晚报案,但无法完成笔录。吴某于4月16日早上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数日后死亡,死因为颅脑外伤所致。201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付某住处将付某抓获并取回全部赃物,付某又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被告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等六人犯抢劫罪(致人死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付某等人十九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反映吴某在被抢劫之前和被抢劫的过程中头部都受到殴打,因此致命伤形成时间已无法查明。如果致命伤形成于强索财物之前,则本案属于先伤害后抢劫,应定二罪,如果致命伤形成于强索财物过程中,应定抢劫罪一罪。在此情况下,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以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为目的,作出法律事实认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的适用、社会危害性评价等因素,一审对本案的定罪准确。二审综合考虑新出现的赔偿谅解情节及各被告人刑罚的平衡,改判六被告人十四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罪刑相适应,既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刑事审判应遵守的原则。本案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罪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为判断基础,对不同罪名所应适用的刑罚进行了研判并作出事实认定,对准确理解罪刑相适应刑罚基本原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小编:请谈谈审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李中原: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理裁判的基础。本案由于关键事实细节无法查明,使案件的定罪出现了两种可能性,为了确定哪种定罪刑罚更轻、对被告人更有利,必须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进行研判。一般来说,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罪行也严重,应当重判,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罪行也相对较轻,可以适当从轻,再综合被害人的引起责任、罪犯的改造预期、社会对案件事实的评价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前述认定。判后各方均服判,说明结果是比较合理的。刑罚并不是越重越好,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罪刑相适应。刑事审判中,要更加重视对罪刑相适应的研判,进一步促进刑罚的整体平衡,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法官简介

李中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法律硕士。从事刑事审判及法院宣传工作十六年。近三年有三篇案例刊登于《刑事审判参考》及《法庭》,获评2015年度省法院十佳优秀裁判文书、2016年度系列十大案例。

法律信条:

人民群众是司法的力量之源。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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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陈虹伶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作者:李欣

无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从中国台湾网购“仿真枪”的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审改判!自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到刘大蔚不服坚持申诉,直到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8月10日再审开庭,此案一直受到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其中不乏对枪支认定标准、法院定罪量刑的质疑。如今再审宣判,量刑结果契合了绝大多数网友的心理预期,刘大蔚也可以认罪服法了,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动诠释。

众所周知,我国对一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赞赏,特别是在欧美等国动辄发生枪击惨案的强烈对比下。同时,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将“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列为“禁止进境物品”的首位。刘大蔚从台湾网购24支枪形物,经鉴定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刘大蔚之举明显触犯刑法关于走私武器罪的规定,怎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敢做应该敢当!据媒体披露,刘大蔚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依法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动从台湾网购“仿真枪”,其中20支被认定为枪支,严重危害了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且该批枪支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交某公司报关出口至泉州通关入境,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的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以达到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枪支进境的目的。试想,若未被海关及时查获而让这20支枪支流入社会,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不知道要多大!如若惨案发生后溯源至此,那些混淆是非、别有用心之流又要跳出来指责海关等行政机关执法不严、纵恶为患了!

有罪有责,理应受罚!刑事案件的量刑,所要依据的除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还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刘大蔚从台湾网购枪支20支非法入境,犯罪事实清楚、性质非常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但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刘大蔚所购枪支在海关即被查获,其本人并未收到,更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是刘大蔚所购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无证据证明容易改制以提高其枪口比动能;三是据称作为“枪迷”的刘大蔚原本只是买点“仿真枪”来玩,为了凑够卖家的发货量才选购了24支枪形物。这次再审,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审法院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也好,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罢,还是刘大蔚在狱中坚持申诉,及至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并改判,无不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体现,无不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为刘大蔚始终坚信,维权必须依法。福建高院也坚信,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有诉必理、有错必纠。

如今,此案罪已定、责已分、刑已判,可谓水落石出、尘埃落定。而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也完美诠释了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着实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

大家好,刑法君又来了!


今天为大家带来了刑法君第二讲: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它将刑罚严厉程度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的传统与刑罚个别化的新思想融合为一体,能较好地处理犯罪、惩罚,预防这三者的关系,有利于实现正义。


溯源

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

十七世纪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批判司法专横,大力提倡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理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行大小定惩罚轻重。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通过思想家等的努力,防止司法专横和罪行擅断强调刑罚的依据是已然犯罪,包含罪有应得朴素正义观的罪刑相适应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人权宣言》(1789)和《法国刑法典》(1810)中正式确立。

论争

新旧刑法学派之争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由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 “重刑罚轻改造不利社会防卫” 等无法克服的缺陷,欧洲大陆的新旧刑法学派之间展开了一场为时数十年的论争。龙伯罗梭、菲利、李斯特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刑法学派所主张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根据,行为人个人的其他情况,对刑罚的轻重不发生影响的观点,提出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相适应” 的刑罚个别化原则。1893年,瑞士刑法草案(司特士案)最先引进了保安处罚制度,成为新派战胜旧派的重要标志。 逐渐地,刑罚个别化原则被许多国家的刑法所接纳。

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对不同的犯罪人区别对待,有利于限制刑罚的滥用;其强调刑罚的适用与教育改造相适应,有利于使刑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该原则也有其缺陷导致“不定期刑, 只有人身危险性也可成为刑罚的根据”等新的司法擅断。

我国的刑事立法

批判地吸收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确立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起,成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合理量刑的科学的制度设计。

内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罪”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所谓罪行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责”,是指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的刑事非难。“刑”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惩罚性措施。这些惩罚性措施,主要是刑罚。此外,还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非刑罚方法。

立法者

对危害性各不相同的犯罪行为,设置了相应轻重的法定刑;对于危害大小相当的犯罪,设置刑罚的严厉程度也是相当的。

司法者

罪刑之间的配置与对应关系要求司法机关首先要做到定罪正确,否则就背离罪刑的配置关系。罪责关系对司法的要求就是正确定罪。

刑法有法定刑、宣告刑之分。在“罪”、“责”、“刑”三者中,刑事责任与刑事法律后果之间也有密切联系。罪行轻重并不总是与其刑事责任成正比关系。刑事责任重,法律后果就重。正确评判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准确决定犯罪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定刑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同种罪行的共性,但宣告刑与罪刑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则主要着眼于同种犯罪的个性。刑事责任大小的判断是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基础。责性关系对司法的要求就是量刑适当。

联系罪责刑之相对性与相当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人们公平正义理念的反应。犯罪的具体情形是无限的,刑罚的种类幅度和严厉性是有限的。同时,正在实施的刑法有其滞后性,它无法穷尽和准确估计在其制订之后的新型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罪责刑相适应,只能是相对的。我们无法在形态各异的犯罪与有限的刑罚之间设置绝对的对应关系。

尽管罪责刑之间存在相对性,但是更要看到这三者之间的相当性。刑法将不同类型的犯罪设置了相应的章节,大致上按由重到轻进行排序。惩罚措施的种类是有限的,但从死刑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设置,也能大致适应惩罚不同危害性的犯罪的实际需要。

罪责刑之间有大致确定的相当性,从而能够实现和维系刑事司法中的正义。而对于一人犯数罪,刑法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可以通过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的司法方法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犯罪者的罪责刑之间的相当性。

效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作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着重于普通人标准去衡量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以普通人的视角对重罪轻罪作出判断,然后体现在刑法之中,给各类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与排序,为各类犯罪设定轻重不等但又相当的法定刑。这种科学的刑事立法为人们通过刑事司法工作实现社会正义奠定基础。要注意避免机械立法,应当注意根据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况,科学制定与适时调整刑法调控范围和调控力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要正确判断罪行的性质,找到相对应的刑法条文。在此基础上。客观判断犯罪人的具体特征。适用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刑。应当注意避免“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纠正量刑过程中的畸重畸轻的两个极端,避免重刑主义和滥用宽缓,真正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越大,刑罚越重;危害越小,刑罚越轻。其次要关注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主观危险性大的依法从重处罚;主观危险性小的,依法从轻处罚。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罚当其责。

文章来源:《法律的追求》

主编:尹晋华

出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文章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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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这两个原则均为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涉及到这种专业术语时,首先需要了解其意思,然后再搜索查证是否有官方译文,不能闭门造车。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在此从China Daily上查到了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几种译法,分别为: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each specified crime、no penalty without a law、assessing penalty by law,具体见下文。其中第一种译法稍显繁琐,第三种比较直白,而第二种则出自一句拉丁语,Nulla poena sine lege,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翻译时可以采用第二种为主。


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We shall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each specified crime, that of suitable punishment to each crime, that of applying the Criminal Law to people on an equal footing, that of public trial, and that of statutory procedures, etc., and guarantee that those who are guilty wi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law while those who are innocent will not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liabilities.


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By stringently adhering to judicial principles such as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and open hearings, people’s courts need to engage in resolute efforts to prevent and rectify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hereby maintaining public confidence in our effort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The Opinions on Pushing Forward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Centering on Trials” and its implementing rules have been released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centering on trials, to strictly carry out the principle of assessing penalty by law, evidence-based adjudication and excluding illegally-obtained evidence, to guarantee legalization and justification of trial procedures, and to ensure that trial in cour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investigating facts, confirming evidence, protecting litigants’ rights, and impartially adjudicating cases.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关于这一原则的译法主要有以下几种:the principle of suitable punishment to each crime;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差别不太大,翻译时两者皆可。


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We shall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each specified crime, that of suitable punishment to each crime, that of applying the Criminal Law to people on an equal footing, that of public trial, and that of statutory procedures, etc., and guarantee that those who are guilty wi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law while those who are innocent will not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liabilities.



This is required by the logical relat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for a special crime,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violation of fraud,crime of fraud and crime of financial fraud.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诈骗违法行为、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必然要求。

(更多内容可查看https://www.qidulp.com/article/p/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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