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律师|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村委不给我补偿怎么办,承包村里土地被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铭振

一、案情简介

1976年,曹女士被村委安排至村集体瓦厂工作,村委未给曹女士分配土地,后村集体瓦厂破产后,曹女士多次要求村委分配土地,村委以无土地可分配为由拒绝。

2012年,因城市规划为由,村里土地被征收,并给于土地补偿。村委分给每个村民村6万元,却以曹女士未有土地为由拒绝分配。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村委给付曹女士土地补偿款6万元,村委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争议焦点:曹女士起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曹女士要求村委给付6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曹女士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村委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给予分配征地补偿费。其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关于曹女士诉求是否应获得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曹女士虽未分得土地,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鉴于村委对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每人6万元标准给付了土地补偿款,故曹女士请求村委给付土地补偿款6万元,应当获得支持。

四、律师支招

在涉及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件,村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村委支付相应份额的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如果对村委分配方案及数额存有异议,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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