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村委会不依法给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村民怎么维权?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情况下,征收方会把征地补偿款打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如何分配,但有些情况,村委会拿到这笔款之后,没有依法发放给村民,村民可以维权吗?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256号《行政裁定》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如发生村民委员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
另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为宜。
律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大多数征地补偿款都是由征收方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如何分配。但确实存在一些村委会拿到这笔款之后,不进行分配或者说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村民个人又无法去法院诉讼维权,但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乡、镇政府具有监督职责,如不履责,此时村民可以依法诉至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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