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电动车算机动车吗,九号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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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 与超载机动车碰撞
2018年6月,董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黄岛区某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适遇被告张某驾驶超载货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董某受伤。
经鉴定电动车属机动车
董某受伤严重,张某有些担心,自己毕竟是机动车,在承担责任方面会不会以“照顾弱者”偏袒对方,自己的车辆只有交强险,大额的赔偿恐怕要自己承担了。
此时,张某隐约想起国家法律对电动车和机动车是有明确规定的,董某驾驶的电动车体积大、速度快,不像是正常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能证明该电动车是机动车,那么他的责任就会减轻。于是,张某依法对该电动车申请了鉴定,经鉴定事故中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董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并且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过错相对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事故纠纷,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在交强险之外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虽然“电动自行车”被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很多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超出非机动车标准,所以提醒大家,如果购买了此类电动车,一定要持有驾驶证照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通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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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的,因此又被称为“新国标”。
“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5公里;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及整车重量均加以限制,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千克。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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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11月7日9时许,唐山交警一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沟东北街,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轻微剐蹭的事故,双方就电动三轮车是否是机动车争议不断。
接到报警后,为避免事态恶化,事故民警第一时间赶赴了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双方当事人还在争执当中,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劝开后详细询问了情况,并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确认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交警提示:在我们日常驾车出行时,一定要做到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违法上路行驶,并且要做到文明礼让,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在大部分市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都应该悬挂电动车号牌,并应该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速在25公里以上,重量超过55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燕都融媒体记者吴艳丽 通讯员刘黎红)
四轮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机动车撞上电动车 伤者遭遇令人唏嘘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的汤大妈,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成重伤,目前仍是植物人状态,老伴辞去工作全天照顾她。然而让她的家人没想到的是,在赔偿诉讼中,原告自身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近期,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当地村民十分关注此案,早早就赶到了庭审现场。
电动车在大部分人眼中是属于非机动车。但是有的超标电动车也可能是机动车。一旦发生车祸,两者在责任划分上有很大区别,直接牵涉到补偿的金额问题。为此,涉案电动车厂家成为诉讼被告。那么涉案电动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涉案电动车即便它部分指标超标,构成了产品缺陷,那么它的产品缺陷与原告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庭审现场各执一词。庭审中,被告厂家认为,涉案车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磕碰、摔撞后被改动、被修理后已经改变车辆原出厂状态的可能。但司法鉴定报告得出了结论,证明被告厂商提出的情况是不存在的。那么法庭审理的最终结果如何呢?
机动车撞上电动车,伤者不幸变成植物人。原告提起诉讼,为何自身也要承担责任?涉案电动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成为庭审辩论焦点。车患猛如虎,防患未然是关键,骑行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何维护权益?今日19:30《法治天下》为您讲述《撞出来的机动车》。
目前很多消费者在挑选电动车的时候更加注重电动车的品牌、靓丽的外观、骑行的速度,但是往往会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消费者在购买交通工具过程当中,应该将安全放在首位。而作为厂家和经销商,更应该把安全性能摆在第一位,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骑行交通工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供 稿|《法治天下》栏目组
编 辑| 胡苗苗
校 审| 谢寒冰、杨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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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km的电动车算机动车吗
【裁判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作出明确规定,故原审法院结合电动三轮车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未强制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未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中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等情形,认定其为非机动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一审判决】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现实中,虽然在行业标准里将符合某些条件的电动车列为机动车范畴,但车辆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特别是电动三轮车的认定及管理上尚不统一和明确,涉案电动三轮车在购买、使用过程中也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因此,依据现阶段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对原告来言是无法明确的。另外,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将涉案电动三轮车明确为免责范围的机动车范围,故被告仅依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将涉案电动三轮车定性为机动车事实,而主张适用免责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立法本意,也违背了双方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被告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应按约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二审判决】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97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电动三轮车的认定目前尚存在不统一和不明确的情况,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涉案电动三轮车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且电动三轮车亦存在未强制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情形,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中也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因此将涉案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符合案件实际及现实情况,故一审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其作出相应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免责条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对涉案电动车认定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3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南一路227号。
主要负责人:李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小雷,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万和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但从审理过程来看,本案并不存在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的情形,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对案涉车辆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和现行法律规定间的冲突问题。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外人薛瑞兰对涉案车辆的认识错误不能对抗法律规定。2.当事人认知错误的来源系超标电动车的生产及销售厂家导致。三、就保险合同而言,不存在对案涉免责事由的多种理解,且安华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四、若在该案中案涉车辆认定为电动车,与因本次事故作出的另一份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电动三轮车应为机动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免除保险责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作出明确规定,故原审法院结合电动三轮车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未强制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未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中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等情形,认定其为非机动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因此,本院对安华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安华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元文
审 判 员 尹哲璇
审 判 员 左玉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子杰
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齐鲁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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