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财产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琴然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如小张与小王系夫妻关系,小王与小明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小王给小明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小明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小王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53万元。2005年4月,小王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小明,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明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小明以办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共向小王索要资金304万元。2006年7月,小张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小王赠与小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小明返还306万元以及案涉房屋和车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王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其向小王索要汽车、房产和钱款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小王未经小张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明,侵害了小张的合法财产权益,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小明向小张返还轿车、房屋以及304万元款项。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1)小王和小明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无效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对小王向小明的赠与行为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因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该赠与行为不应撤销。

(2)小王的赠与行为不必然侵害小张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小王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小王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小王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小张的夫妻共有财产权。 而且,即使小王侵犯了小张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小王对小张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小明承担责任。

(3)小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小明,其与小明婚外同居,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判令小明将小王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小王作为主要过错方的惩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

(1)小王赠与小明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小王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未经得小张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小明,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

(2)小王基于与小明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小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小明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是小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小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应认定无效。

(4)民事行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仅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小王与小明的婚外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最后,小王赠与小明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车款和房产均系小王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未经得小张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小明,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针对该类诉讼,起诉第三人(即同居关系的第三人)列为被告,把夫妻另一方列为诉讼的第三人,以撤销赠予,不当得利的案由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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