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短视频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售卖一款单价299元的旅游卡,声称是“6天5晚双人豪华游,下机都是奔驰车接”“一定是纯玩团,没有强制消费”。有网友先后发布多段视频称,自己购买了这款旅游卡后在参团游玩过程中发现,接送游客的是面包车,而非直播间推广说的“奔驰车”;旅游途中包含7次购物,并非直播宣传的“纯玩团”,该产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在相关执法部门介入后,网红主播在其直播的短视频平台就直播间推广的旅游卡与实际不符进行道歉,并承诺将对已经出行旅游的消费者“退一赔三”,对未出行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最终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
一般情况下,主播带货时的角色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为促进商品销售,会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进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如果主播宣传的内容涉及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信息,消费者同意并下单的,其宣传内容属于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如果带货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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