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细节决定成败。,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伊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单》,只要有这份证据在,原告的官司基本十拿九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拿到这份《对账单》的难度不小,这就为今后的维权道路埋下了隐患。

这些年来,我办理过太多买卖合同纠纷案,发现了一些卖方存在的问题,下面列举部分问题:1、买卖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但很多老板没有这个法律意识,或是双方老板关系很熟,平常业务往来都是口头联系,签订购销合同反而显得生分;2、《送货单》效力存在重大瑕疵,在双方业务往来中,卖方送货给买方,都是买方仓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名,签名字迹潦草,甚至还是简写,再就是签字人员变动频繁,这样的《送货单》拿去起诉,买方不认账,卖方会非常被动;3、买卖双方是现金结算,没有开票,公司和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的痕迹;4、买方双方业务往来都是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接,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未参与其中,一旦买方不认账,卖方要就会很被动。

在我办理的众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有一个案件非常经典,这个案件我代理的是卖方。该案中,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对账单》,但公司和公司之间有转账记录,买方通过公户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卖方,但卖方开具了全部货款金额的专票给买方,且卖方提供的《送货单》金额与开票的货款总金额是吻合的。

这个案件的瑕疵在于《送货单》上的签名人员不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而是买方的实际老板,买方对于拖欠货款可能不认账。我分析了一下对我方有利的两点:1、双方之间有公对公的转账记录和开票记录,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买方应该不会否认,并且卖方开具了全额货款的专票给买方,但也不排除买方不认账,毕竟开票不代表一定就有送货;2、虽然我方的《送货单》效力存在瑕疵,但在双方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的前提下,我方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即便买方否认拖欠货款,法院也大概率会支持我方。庭审中,买方果然否认拖欠我方货款,不认可《送货单》的效力。

这个案件压死被告的最后的一根稻草反而是一个不起眼的细节,我办案有个习惯,开庭前通常会和法院工作人员沟通调解方案,在庭前沟通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个细节,买方在提交给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代表买方的联系人恰恰就是我方提交《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老板,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正是该人的电话号码,这个电话号码同样在《送货单》上有记载。开庭当天,我“突然袭击”将这个细节重点提了出来并提醒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官翻阅案件确认后询问被告,被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这进一步加强了法官的内心确认,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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