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7年,赵某到临沭县某厂工作,厂里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5点。某日早上7点30分,赵某提前到厂里整理机器,右手不慎被吸进机器,两根手指被截。2018年1月,赵某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赵某是在非上班时间受伤,拒绝了赵某的要求。那么对于此类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中受伤的,算不算工伤?
律师答疑
案例中的情形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是在该厂规定工作时间前受伤,但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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