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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再婚返村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离家再婚迁出户口、返村时将户口再次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同样合法,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不合法。
二、妻子离家再婚回村要拆迁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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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再婚返村索要拆迁款合法吗
妻子离家再婚返村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离家再婚迁出户口、返村时将户口再次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不合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父亲再婚,婚前有一套公房目前要拆迁,这拆迁款与继母之间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婚前房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在建房时一方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未出资,则对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农村拆迁补偿离婚可以分拆迁款吗?
对离婚时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具体规定: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农村拆迁补偿离婚后可以分拆迁款吗?
法律分析:离婚后拆迁款分割方式: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方老家房子高速拆迁离婚可以要求分割拆迁款吗?
起诉离婚房子拆迁款是否能分割的确认方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不能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家再婚回村要拆迁款合法吗?
妻子离家再婚返村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离家再婚迁出户口、返村时将户口再次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不合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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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再婚返村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离家再婚迁出户口、返村时将户口再次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合法,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索要拆迁款不合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父亲再婚,婚前有一套公房目前要拆迁,这拆迁款与继母之间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婚前房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在建房时一方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未出资,则对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农村拆迁补偿离婚可以分拆迁款吗?
对离婚时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具体规定: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农村拆迁补偿离婚后可以分拆迁款吗?
法律分析:离婚后拆迁款分割方式: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方老家房子高速拆迁离婚可以要求分割拆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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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离婚媳妇净身出户,两审终获拆迁补偿
案件简述: 高某(女)与孙某于1989年,2002年经法院。被告刘某系孙某之母。刘某于1979年自建了54。2㎡房屋,1993年领取。高某、孙某婚后与刘某共同居住于该房,从1993年至2002年间经数次翻建、扩建,房屋面积不断扩大(约250㎡),在此过程中均未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8月该房被拆迁,刘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约定54。2㎡房屋(有产权证)补偿金为546650元,34㎡房屋(无证)补偿金为97920元;孙某亦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为99。。。 离婚媳妇净身出户 两审终获 【案情简介 雾里看花】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孙某于1989年结婚,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刘某系孙某之母。刘某于1979年自建了54.2㎡房屋,1993年领取产权证。高某、孙某婚后与刘某共同居住于该房,从1993年至2002年间经数次翻建、扩建,房屋面积不断扩大(约250㎡),在此过程中均未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8月该房被拆迁,刘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54.2㎡房屋(有产权证)补偿金为546650元,34㎡房屋(无证)补偿金为97920元;孙某亦与拆迁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为99.65㎡和34㎡房屋(均无证)补偿金为358750元和97920元,合计456670元。房屋时,高某多次找孙某和刘某要求分得一份拆迁款,但均未果。 【一审 一波三折】 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原告高某。当时正值拆迁之际,但由于高某在正式委托之前犹豫不决,耽误了许多宝贵时间,以致张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工作,时间也显得非常紧张。高某除了提供一份离婚协议外,其余材料一无所有。而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明确,高某除分得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外,其余财产均归孙某所有。张律师心里一沉,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必诉了。张律师立即到法院调集高某2002年离婚案卷,仔细查阅后,终于在中发现 审:这个房子因涉及他人的产权,本案不作处理,以后可另案处理 的记载,这就是说,离婚时房产并未分割!张律师又到拆迁公司,虽然明知拆迁部门不会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但张律师仍想在与其当面交谈中,了解一些有用的信息和线索。由于时间紧急,张律师决定立即。但此时除略知拆迁款总数为100多万元以外,其余拆迁信息仍无法得知。在和高某商议后,张律师为其主张了25万元(暂定)的拆迁补偿款(从后来的情况看,此数目与孙某所得拆迁款总额的一半非常接近),于2006年8月21日起诉到南京市白下区人院。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递交了请求法院调集拆迁材料的申请。 2006年10月19日第一次开庭。孙某辩称该房属其母亲所有,翻建时高某并未出资出力,而其也只是帮助翻建,仅是尽义务而已,因此高某不应取得拆迁款。刘某亦辩称房子属其所有,并强调房子违建的罚款都由其交纳,高某无证据证明在房子翻建过程中有过出资出力行为,且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因此高某无权主张拆迁款。张律师当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关于原告对翻建后新增房屋是否享有权的问题 1、原告应证明新增房屋是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建。 2、原告应证明参与了翻建。 综上,从证据角度而言,法庭调查已查明新增房屋是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被告孙某离婚时也自认是其夫妇和其母亲共同翻建,因此原告应享有新增房屋的共有权,且已完成该事项的举证责任。二、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问题 产权证是1984年申报的,1993年领取的,已不能反映本案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充其量只能证明刘某对拆迁房屋里享有54.2平方米的产权。因此对于新增房屋应该从实际出发,确定其权利人,而不能依现有的产权证确定整个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三、翻建后新增的房屋按理应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的;退一步而言,刘某可推定为共有人之一,即新增房屋可认定为高某、孙某、刘某三人的家庭。1、刘某只应拥有拆迁房屋里54.2平方米的产权。2、新增房屋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三个谁也不能证明自己为翻建新房做的贡献大、从而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的,应当认定为。四、诉争房产被合法拆迁后已转化为货币现金财产(即拆迁补偿款),对该款则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原告应分得新增房屋面积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 但第一次开庭时,法院没有调集拆迁材料,被告亦未提供。法庭责令被告庭后提供,但被告庭后只提交了三份协议,其中两份是刘某签的,一份是孙某签的。张律师算了一下,总数才70几万,被告肯定没有全部提交。但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这三份拆迁协议里,张律师又有了新的思路,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补充代理意见(节略): 一、在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里,所有孙某名下的款项,属于孙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应分得一半的份额 1、从事实、证据分析。刘某虽声称诉争房屋全部系其一人翻建,但明显不合常理,对其陈述应不予采信。而孙某在2002年庭审中,明确承认高某共同翻建了诉争房屋,虽然在本案中其予以否认,但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2002年离婚时的庭审陈述应是一种自认,对该自认,应予采信。现孙某实际取得了拆迁补偿款,那么至少在孙某取得的这部分补偿款里,高某应分得一半。 2、从法律依据分析。对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有合法的5
五、离婚后拆迁会算两户吗?
正常来说,双方已经离婚,不再具有夫妻关系。户口也应随关系变更而迁移,在拆迁时,如果分配拆迁利益需要按照具体的拆迁政策来判断。如果是户口为迁移的,但是于所拆迁房屋的户主无任何关系的,那么理论上来说是不会给分配拆迁利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六、私人公积金不想交了可以退吗
法律分析:拆迁了儿媳要离婚财产怎样分:具体要看情况,结婚前买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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