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于2014年至被害人林某某(二人系通过网络结识)经营的**(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并暂住于林某某位于本市杨浦区飞虹路的自有住房,后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年初,在林某某出售上述房屋时,被告人邱某以阻挠房屋交易、网络发帖、威胁公司员工、挂失林某某手机号、私开公司保险箱窃走公司证照、印章、向他人散布流言等各种方式不断对林某某进行骚扰。林某某因此多次报案,其中于2016年7月28日因林某某支付邱某人民币20,000元、8月5日因民警调解,被告人邱某两次保证不再进行骚扰,但均食言。
2016年9月3日,被告人邱某至本区泗泾镇泗祥路518弄地下车库找到林某某停放的牌号为辽BAXXXX的尼桑轿车,并往该车发动机机油油缸内撒糖,破坏轿车发动机。2016年9月10日,林某某及其公司员工刘某驾驶该车至本市外环S20罗山路立交桥段时,车辆发动机停死,车辆失控,幸因车辆紧急停入维修车道而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涉案车辆因发动机被破坏导致相关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21,069元。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邱某因私开**公司保险箱窃走公司证照、印章被民警抓获,次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破坏轿车发动机再次被民警抓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邱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破坏汽车并造成有倾覆、损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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