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陈某诉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原系盛泽某酒店服务员。2018年7月陈某到该酒店消费,双方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9月左右,双方关系破裂。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陈某先后向丁某转账47000元。另外,陈某还向丁某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双方交往期间,陈某多次给丁某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陈某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丁某,不再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陈某与丁某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某自愿向丁某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某未向丁某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易某与涂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易某主张其与涂某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并提交三份金额分别为12万、82万和500万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以涂某最终借款500万元为由要求涂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首先,易某依据500万元借条主张权利,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系用以证明已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涂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情侣)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易某应当对其与涂某之间存在借款500万元的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500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次,易某提交的500万元借条,经鉴定不能确认是否涂某本人书写。从易某与涂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与易某主张的500万元(包括82万元在内)借款金额不能对应,在涂某否认转款系借款的情况下,易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借款凭证存疑且易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仅以易某与涂某之间存在转款差额为由,尚不能认定易某与涂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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