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廖先生与其妻子吴女士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20日生育儿子廖某某。婚后吴女士在酒店上班,广泛交友,但是经常通宵在外玩耍喝酒不归家,双方性格逐渐不合,经常吵架。因此廖先生廖先生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廖先生廖先生和吴女士吴女士离婚;婚生子廖某某由廖先生携带抚养,吴女士每月支付600块钱,直至孩子满十八岁。吴女士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并指出:廖先生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每年都要住院且文化程度不高,还有赌博行为,但是她自己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和住所,而且她的两个哥哥愿意资助吴女士抚养其婚生子。
法院查明长沙吴女士所提供的廖先生体检报告属无中生有,相反吴女士自身患有肝炎具有传染性;其次,对吴女士提供的工资条做详细的分析,得出吴女士不具有抚养婚生子廖某某的经济能力,而且吴女士无固定住所,离开廖先生家后,吴女士租住的房屋,污水横流,坏境极差,最后,吴女士的两个哥哥同意抚养吴女士婚生子廖某某不合常理,属恶意争夺抚养权。
那么在了解长沙吴女士和廖先生的抚养权争夺之后,有朋友可能会思考抚养权是如何分配的呢?如果是哺乳期内的孩子,司法解释一般理解为是两周岁以下,是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特殊情况也是可以由父亲抚养的。对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应该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若是有争议话,交由法院进行调解,然后做出决定,像轮流抚养的解决方案都是可以的。对八岁以上的没有成年孩子,应当是要尊重孩子意愿的。若是双方条件相同,则要考虑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情况,看哪一边有能力帮助照顾,或者更加亲近。如果父母一方有服刑的情况,一般是交由另一方抚养,除非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也是可以抚养的。如果是有两个孩子,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的呵护,一旦有了孩子,大家就应该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原生家庭的好坏往往也决定了孩子的成长。有的孩子虽然看着健康,长大后事业有成,但其实在他们心里都有一道抹不平的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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