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场滑倒,能够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2025,在商场滑倒,能够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滑倒者可向商场主张损害赔偿。
二、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一、顾客在商场摔倒了谁的责任
依据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商场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如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如果是顾客自己的责任,比如没看路,注意力分散,失足摔倒,鞋子不合适造成摔倒。顾客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场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侵权责任。
一、顾客在KTV摔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需要看KTV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美容院烂到东西是谁的责任啊
在美容院丢失东西,一般情况下属于美容院的责任。若当事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商场受伤理赔范围是什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法律,如果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本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四、商场滑倒责任事故怎么划分
一、商场滑倒责任事故怎么划分1、商场滑倒责任事故划分如下:(1)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3)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1、商场是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保护人是进人到行为人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领域之中的人;2、商场对于顾客来讲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必须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3、顾客遭受了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商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五、顾客在商场内摔倒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商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为了避免客户在商场摔倒会进行提示,如果是第三人引发的,那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六、在商场滑倒能够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商场滑倒可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强奸罪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应根据违约情况支付适当金额。
法律分析
一、在商场滑倒能够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二、强奸罪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如果当事人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一般来说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受害人能够直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个就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了。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能够一起主张吗
赔偿金违约金不能同事主张。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强奸罪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予受理,但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获得赔偿。此外,对于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违约金应当合理与损失相符。在违约后,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以上是对您提出问题的简要解答,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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