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评估中棚子与房如何界定?2025,拆迁评估中棚子与房如何界定
一、拆迁评估中棚子与房如何界定?
棚户区户房屋拆迁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主导方式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2、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①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
②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
③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
①货币补偿;
②房屋产权调换;
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主导方式不同
(1)棚户区改造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房屋拆迁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可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委托拆迁三种形式。
①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②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③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不能达成补偿协议还可以拆迁吗?
1、不能达成补偿协议还可以拆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协商一致后通常都会签署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不政府部门可能会作出改造棚户区的决定,也有可能会作出房屋拆迁的决定。不管是拆迁房屋,还是改造棚户区,实施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是拆迁单位,都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果应该支付补偿,但是却没有补偿,有可能会被起诉。
二、拆迁棚子怎么算?
法律分析:
棚户区补偿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计算基础。由于各个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所以具体计算方式还得看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大棚拆迁如何评估
针对大棚拆迁的评估方式,一般是对拆迁人对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是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资质、评估机构是否依法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是否正确、房屋评估时间点是否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通常有评估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遇见拆迁,如何判断房屋评估报告是否合理
(一)查验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从业资质。
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他不仅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目前,国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每个机构都应该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
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属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审查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不是依法产生的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透明,减少不当干扰(尤其是政府方面的干扰),就需要从源头——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严格规范管理,《征补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必经工作程序。
(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该包含“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及估价结果报告”四个部分内容,内容的缺失和不完整都会造成评估报告不合格。最为重要的是要有估价公司加盖公章和不少于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且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字,对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经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估价机构在进行估价作业时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遵照市场比较法等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作业,本着同房同价原则,评估结果要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房屋拆迁如何评估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评估如下:制定评估方案,向市建设局备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依据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评审政策可行性和科学性;作出评估评测,制定应急预案;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房屋拆迁评估依据
1、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补偿拆迁款的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而以前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是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补偿6个月费用。承租人补偿标准提高10%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补助款,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补偿,给予被征收人10%补偿。原拆迁政策是补偿承租人80%,补偿产权人10%.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4、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费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需要估价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进行。涉案被拆迁房屋依法需要另行估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第四十二条: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拆迁当事人应当与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六、拆迁棚子怎么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棚户区补偿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计算基础。由于各个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所以具体计算方式还得看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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