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假的毒品怎么计算量刑,合成毒品怎么量刑的

刑事辩护 编辑:穆思

一、掺假的毒品怎么计算量刑

(一)违法犯罪事实在三年内的量刑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鸦片不足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

3.其他种类少量毒品的。

(二)违法犯罪事实在三年至七年间的量刑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4.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活动;

5.在戒毒监管场所内进行毒品交易;

6.向多名对象贩卖毒品或者多次从事毒品交易;

7.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违法犯罪事实在七年至十五年间的量刑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其他种类毒品数量较大的。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超过20克但不足100克;

(2)大麻油超过1000公斤但不足5000公斤,大麻脂超过2000公斤但不足10000公斤,大麻叶及大麻烟超过30000公斤但不足150000公斤;

(3)可卡因超过10克但不足50克;

(4)吗啡超过20克但不足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超过50克但不足250克(针剂每支规格为100mg的,超过500支但不足2500支;每支规格为50mg的,超过1000支但不足5000支;片剂每片规格为25mg的,超过2000片但不足10000片;每片规格为50mg的,超过1000片但不足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超过2毫克但不足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每支、片规格为20μg的,超过100支、片但不足500支、片);

(7)咖啡因超过5000公斤但不足20000公斤;

(8)罂粟壳超过5000公斤但不足20000公斤;

(9)除上述毒品外,其他种类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违法犯罪事实在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量刑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合成毒品怎么量刑的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起点有明确规定: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者,量刑起点即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除外。

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起点者,量刑起点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者,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情节严重者,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间确定。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因素增减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

特定情况下,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时,均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反之,行为人受雇运输毒品,毒品含量过低,或者存在数量引诱情形时,可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运输毒品25克怎么量刑

(一)本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非法持有、运输、分销或售卖鸦片不足200克者;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未达10克者;

3、其他少量毒品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以下情况:

1、非法持有、运输、分销或售卖鸦片满140克但不超过200克者;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达到或超过7克但不超过10克者;

3、其他数量相当时毒品的犯罪分子;

4、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贩卖、制造、运输以及售卖毒品活动者;

5、在戒毒监管场所内进行毒品交易者;

6、向多名受害人售卖毒品者或者是多次实施该种行为者;

7、其他具有重大情节的罪犯。

(三)对于涉及以下情节的罪犯,将面临七至十五年的刑罚:

1、非法持有、运输、分销或售卖鸦片达到200克但不足1000克者;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0克至50克者;

3、其他毒品种类和数量较大的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重量超过20克且未达100克者;

(2)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总重量分别超过1000公斤、2000公斤、30000公斤及15000公斤者;

(3)可卡因重量超过10克且未达50克者;

(4)吗啡重量超过20克且未达100克者;

(5)度冷丁(杜冷丁)重量超过50克且未达250克(针剂每支规格为100mg的,总量超过5000支且未达25000支;每支规格为50mg的,总量超过1000支且未达5000支;片剂每片规格为25mg的,总量超过2000片且未达10000片;每片规格为50mg的,总量超过1000片且未达5000片)者;

(6)盐酸二氢埃托啡重量超过2毫克且未达10毫克(针剂或片剂每支、每片规格为20μg的,总数超过100支或50片且未达500支、50片)者;

(7)咖啡因重量超过500公斤且未达2000公斤者;

(8)罂粟壳重量超过500公斤且未达2000公斤者;

(9)除上述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种类和数量较大满足定罪条件者。

(四)对于涉及以下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五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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