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杀人的具体刑事责任2025,绑架后杀人犯什么罪

刑事辩护 编辑:余煜君

一、绑架后杀人的具体刑事责任2025,绑架后杀人的具体刑事责任

绑架他人后杀害行为的刑事责任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二、绑架后杀人犯什么罪

法律分析: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后杀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被绑架把绑匪杀了犯法吗

法律分析: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对于对正在进行绑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被绑架杀了绑架犯违法吗

法律分析:这属于正当防卫,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定何罪?

按绑架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也是我国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

因此,绑架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都只认定为是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致人死亡时,只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才对相应的行为负责任。

一、绑架后杀人具体分析理解: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对该死亡在主观上至少出于过失,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则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身亡的,也不应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即行为人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却发生基本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的犯罪结果,刑法规定比基本罪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根据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刑法理论,现行刑法把过失致死被绑架人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规定同等处罚,无疑有失公平理念,不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趋势。

(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无论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还是在控制人质后,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属于这种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一般来说,在刑法理论上,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况属于绑架罪包容犯。因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均已独立成罪,刑法把这两个各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绑架罪的一种重罪情形,即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可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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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绑架致人伤亡是什么罪,绑架案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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