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贷款担保公司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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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

众所周知借贷关系中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

贷款人可以在三年的有效期限内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是借贷时有人担保

诉讼的期限也是如此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19年3月,陈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申请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1.39%。

同日,隆某自愿为陈某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22年3月,借款到期,某银行多次向借款人陈某主张还款,但以失败告终。

2025年3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9.83万元,并要求隆某对陈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隆某表示,二年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某银行认为,向债务人陈某主张了权利就等于向连带保证人隆某主张了权利,本案仍在保证期间内,其有权要求陈某与隆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对某银行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隆某的保证期间为陈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某银行认为向陈某主张了权利就等于向隆某主张了权利,主张在其要求陈某还款之日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8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它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

从二者的衔接上来看,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作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考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保证期间的限制,作为债权人即使有“保证”存在,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要注意“保质期”,唯有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贷款担保怎么解除担保人



一笔贷款的偿还,牵系着多方利益与责任。当意外来临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衡量?

揭秘担保贷款“悬案”


卢金增 王敏 李峰




  一名曾在某银行工作的中年男子,向所供职的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在妻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自作主张,在共同还款责任人栏上替妻子签上了名字,并将自己的同事作为保证人和另一共同还款责任人。

  偿还部分贷款后,该男子突然死亡,银行将其妻子及保证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债务人妻子未实际签名确认贷款、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为由,未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妻子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法院判决是否于法有据?山东省某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审查卷宗材料、充分调查核实、厘清责任分配,平等维护了各方权益。

  为完成业绩指标

  银行职员埋下祸根

  张强是一名普通的银行职工,2014年8月,为了完成贷款业务的业绩指标,他与所在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万元,贷款用途为买房,贷款期限5年。他还找到平日里关系较好的同事徐晓辉、李华、张三刚,恳请他们帮忙担保。出于多年的同事情分,三名同事犹豫再三后,在张强办理贷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下了各自的名字,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为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而在“共同还款责任人”一栏,张强瞒着妻子,代签了妻子“李芬”的名字。之后,同事郭军也在张强的恳求下,加入了共同还款责任人的行列。

  张强想着,先完成业绩,再慢慢偿还这笔贷款。他还天真地以为,只要按时还款,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但他做梦也没想到,正是这个错误的举动,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命运和张强开了个残酷的玩笑。2020年3月一个平常的早晨,张强像往常一样准备出门上班,却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头痛,随后便晕倒在地,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但医生竭尽全力也没能留住他的生命。这个意外来得毫无征兆,让他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也让那笔贷款瞬间陷入了还款僵局。

  张强离世后,某银行面临着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于是在2020年10月,该银行相关负责人与保证人徐晓辉、李华(另一保证人张三刚此时已因违规被银行开除),以及共同还款责任人郭军进行了多次协商。三人最终答应还款,郭军还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三人都同意通过扣发工资来偿还贷款。

  然而,他们三人的工资本就不高,留下基本生活保障后,每个月能用来偿还贷款的钱很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贷款最终被银行划为“不良贷款”,像一块沉甸甸的石头,压在了银行管理层的心头。

  关键证据缺失

  银行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2022年7月,迫于收回贷款的压力,某银行对张强(因本人死亡,银行后撤回起诉)、李芬提起诉讼,并将郭军、徐晓辉、李华全部作为保证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李芬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感到无比震惊。她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坚决否认自己知晓这笔贷款的任何情况:“我从来没见过关于这笔贷款的任何材料,也没有追认过,上面怎么会有我的签名呢?”李芬当庭申请对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声音中带着愤怒和委屈。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如她所说,签名和手印均非她本人所写、所留。

  而银行这边,虽然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承诺书》等一系列证据,但在最关键的一点上却陷入了被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询问,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还款。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芬不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也因保证期间已过而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心有不甘,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找到案件突破口

  依法抗诉促改判

  2024年3月,某银行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刚受理这起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就意识到这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于是决定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承办检察官先是花费了大量时间调阅法院相关案卷,仔细研究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情况,反复斟酌每一页文件、每一个细节。之后,又多次走访、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满是懊悔:“李芬的名字是别人代签,这确实是我们工作上的严重纰漏,当时要是严谨一点就好了。”检察官又两次前往银行核实徐晓辉、李华及郭军的情况,查明徐晓辉、李华均认可签订过保证合同,郭军未签订保证合同,只承认出具过《还款承诺书》,实为共同还款责任人。

  案件的争议点还在于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这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关键点。

  在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时,事情出现了转机——银行提交的其他证据显示,自2021年开始,银行分别对保证人、共同还款责任人扣划了工资,用于归还上述贷款。

  检察官遂再次走访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经过细致核实,终于确认银行虽然在一审时未提供催要贷款的证据,却一直在保证期间内扣划两名保证人徐晓辉、李华以及共同还款责任人郭军的部分工资用于归还贷款,另外一名保证人张三刚因违规被开除而未能扣划工资。

  “显而易见,银行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扣划工资的形式,促使保证人偿还贷款,而非‘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承办检察官在案件讨论会上阐释。

  同时,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原审法院只是简单采纳了银行的陈述,没有进一步主动核实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情况,就草率判决驳回由保证人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5月,该县检察院基于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受理案件后,市检察院迅速组织专业办案团队,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及调查结果,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经过研讨和论证,市检察院认定此案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年8月,某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1月,某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认定郭军的行为性质为债务加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判令由郭军承担案涉剩余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徐晓辉、李华承担最高额内的保证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认为:“坚持平等公正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止于办理一个案件、帮助一个企业,重要的是助力更多企业完善自身建设。”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还开展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专题普法活动,全力做好风险提示、法律咨询等,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助力社会治理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普法小贴士

  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的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以案释法】

  Q:丈夫替妻子签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A: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借款在三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是妻子事后追认借款事实的;二是丈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三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之外,妻子免于承担还款责任。

  Q:借款人未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吗?

  A:银行办理连带保证业务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贷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对贷款人进行诉讼或执行。

  Q:本案一审中,为何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还款,保证人就不用还款了?

  A: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若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其偿还借款,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范围内的还款责任。

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对全面推进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

十大典型案例:

1、北京1·08“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4月,北京、广东广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赵某“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88人,破获刑事案件数10起。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成立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网上借贷的受害人采取打电话、发短息、发图片、“呼死你”软件滋扰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催收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猖獗一时,甚至对借贷人所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实施恶意呼入骚扰,导致企事业机关单位办公电话数日无法接通,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江苏泰州虞某云“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3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虞某云“套路贷”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9亿余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虞某云组织人员假借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发布“低利息、无担保”等虚假信息,诱骗借款人到平台借款,借款时索取身份信息及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放贷时直接扣除30%“砍头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用侮辱性语言、PS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逼使受害人交纳高额“逾期费”。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该团伙对913万余人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数亿元。

3、浙江绍兴“米房”“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2月,浙江省绍兴市公安机关打掉陈义展“套路贷”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2人,冻结涉案资金968万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展在浙江省瑞安市成立瑞安米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建立客户资源,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放款设置“砍头息”、高额逾期费,蓄意垒高债务,并采取恶劣手段进行催收,借款人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自身及身边亲友的正常生活均遭受严重影响。

4、浙江温岭吴某杰“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4月26日,浙江温岭市公安局打掉吴某杰“套路贷”犯罪集团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268人,破获刑事案件631起,冻结669万元。经查,2017年8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设立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催收部、法务部、中介部等部门,以及16个业务团队。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发放贷款近9万人次,涉案金额数亿元。

5、江西赣州李某俊“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12月,江西赣州市公安机关打掉李某俊“套路贷”涉黑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50人,破获刑事案件85起。经查,2017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俊等人成立龙南嘉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有的花”网贷平台,购买“猫池”网络轰炸机和“顺丰贷”手机APP,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通过“顺丰贷”手机APP诱骗受害人借贷后,扣除“砍头息”,对未还款受害人,使用“猫池”网络轰炸机骚扰受害人及其关系人,制作受害人吸毒、赌博、卖淫等图片发给受害人关系人,逼迫受害人偿还高额逾期费、催收费等费用,非法敛财8000余万元。

6、河南安阳3·26“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3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机关打掉许宽“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3人,冻结涉案资金569万余元,查封房产10套,扣押汽车10辆。经查,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杨某文成立江西宽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达购235购物平台、快购18平台、质高商城平台,采取虚构以网上销售手机的模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购买了10000余条学生信息,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宣传方式,诱骗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签订借款金额后以扣除管理费、资料审核费等名义恶意收取“砍头息”。七天借款期限到期后,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按照一天100元、七天400元收费标准续期,或者推荐受害人按照同样的方式在公司其他平台借款来偿还上次借款,诱骗受害人在公司内部平台重复借款,垒高债务,并采取电话骚扰、发送侮辱短信、语言威胁、发送或上传PS裸体图片、灵堂图片等“软暴力”手段骚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父母、同学、老师、亲戚朋友等,逼迫受害人偿还借款全额和每天20%的逾期费。该案共涉及2500余所高校1.3万名受害学生,涉案金额5074.8余万元。

7、河南洛阳5·30“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7月6日,河南省洛阳公安机关成功打掉戴某飞“套路贷”涉黑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42人,冻结、收缴涉案资金1280余万元。经查,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戴某飞等人成立池州中聚公司等企业,以网络小额贷款为幌子招揽借款人,大肆进行“套路贷”等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通过发布“额度大、免审核、无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等宣传,诱导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续期费”、“展期费”的名义诱骗被害人支付借款额30%的费用,并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同时实施电话滋扰、辱骂、恐吓、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PS淫秽图片、灵堂图片等“软暴力”行为,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等人勒索财物。

8、湖南长沙11·07“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3月,湖南长沙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瑞丽等多地开展集中抓捕,打掉文某“套路贷”涉黑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破获刑事案件100余起,收缴枪支2支,解救受害女性106名,查扣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黄金1公斤。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文某、刘某安、刘某威等人成立“赢禾财富”、“成鑫创业”、“米发零用贷公司”,对长沙市各夜场KTV上班的年轻女性开展“佳丽贷”、“夜场贷”、“美容贷”,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一般日息为1%至1.5%,设定惩罚性违约条款,采取“转单平账”的方式将受害人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以收取“行规”“中介费”等恶意抬高还款金额,对受害人实施诈骗等犯罪。在“追债”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向其亲属索债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还钱。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强迫借款人在境内和境外缅甸卖淫“还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9、甘肃兰州2·12“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9年3月16日,甘肃兰州市公安机关打掉王某焘“套路贷”犯罪团伙,捣毁6个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13人,破获刑事案件122起,冻结、扣押涉案财物价值约15亿余元。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焘设立“甜兔网”等24个网贷平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套路贷”犯罪活动,非法获取482万人的通话记录、电话号码本、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累计非法放贷113.78万余笔,放贷资金19.46亿元,非法收回资金30.25亿元,利润10.79亿元;该犯罪团伙与24个催收公司建立外包催收关系,涉案催收人员553人。该犯罪团伙以垫资消费的名义非法放贷,采取收取“砍头息”及高额服务费的方式运营。逾期不还款,就使用软件发送催收骚扰短信对受害人进行轰炸或由专业催收团伙使用电话侮辱、威胁、发送PS裸照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收账。

10、甘肃酒泉5·30“套路贷”犯罪案件

2018年7月12日,甘肃酒泉市公安机关侦破5·30“套路贷”系列案件,捣毁14个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400余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0余起,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经查,2017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翼、王某表、戴某富等人设立“互助信贷”、“融多利金服”等网贷平台,通过“放款速度快、额度高、无抵押、无担保”等宣传,诱骗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以“服务费”、“利息”等名义扣除高额“砍头息”。在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便以“续期费”、“展期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用于延长借款期限,使借款人不断垒高债务,利用“呼死你”软件向借款人及其亲属打电话、发送辱骂、侮辱、恐吓、威胁、PS裸照的短信、彩信和微信消息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涉案金额近亿元。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见习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贷款担保人怎么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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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12333解答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并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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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通知裁员,请问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12333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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