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包括哪些,商标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乐一

商标使用权包括哪些,商标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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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授权书

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批准后,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政府组织或行业协会便是该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享有所有权。民法上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有属性及其地理标志的集体共有权属性,申请主体的所有权其实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更倾向于是一种管理权。

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们长期以来共同建立的具有特定质量、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一种知识产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不能由某个单独的生产经营者享有或者使用,而应该属于该地理区域内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并获批准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其产品上直接标注该证明商标;满足该地理标志证明使用商标的使用条件但未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或者提出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生产经营者,其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能直接标注该证明商标。(陈敏锐 冯洁滢)

商标使用权多少年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两家各执一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维权大战”,短短几年间官司不断,单单在上海就有十几起。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毕加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至此,这起官司终于有了“说法”。

一个商标两家“独占”

如果你钢笔用得比较多,也许会对这个商标比较熟悉:红黄绿三色,组成一张少女脸谱图,中间由黑色勾出分割的轮廓。这就是引起两家企业争夺的商标——“毕加索”。

“毕加索”商标于2003年5月核准注册,权利人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此前,毕加索公司与台湾帕弗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帕弗洛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公司可商业使用或再授权他人商业使用其艺术脸谱图商标。

此后,台湾帕弗洛公司将“毕加索”商标授权给了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授权当日,毕加索公司便出具证明书,证明在2003年7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授权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商标推广笔类产品。此后,台湾帕弗洛公司又与帕弗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毕加索公司也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确认授权期限,并约定帕弗洛公司为“毕加索”商标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制造与销售商。

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直接与帕弗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授权期限在原契约基础上延展十年,即至2023年12月31日止。然而,就在他们的商标授权关系存续期间,毕加索公司又于2012年2月与艺想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合同约定也为独占使用,许可期限为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

如此一来,两家公司似乎同时拥有了“毕加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只有一家公司可以享有,“毕加索”的独占使用权究竟属于谁?帕弗洛公司和艺想公司开始对簿公堂。

商标到底该谁“独占”

帕弗洛公司称,艺想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仿冒自己的“毕加索书写工具”,而且其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在先,还与毕加索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合同,非法剥夺了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致使自己的产品遭商场、超市下架。艺想公司还以其享有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在全国各地法院向帕弗洛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帕弗洛公司也为应诉支付了高额的律师费用。为此,帕弗洛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0万元。

艺想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提供给帕弗洛公司的授权书中没有关于授权性质的具体约定,因此帕弗洛公司获得的仅是涉案商标“独家使用权”,而非法律规定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艺想公司还称,自己在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帕弗洛公司仍在大量生产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自己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提起侵权诉讼,这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行为,并非因主观恶意给帕弗洛公司造成了损失。

毕加索公司答辩称,将“毕加索”商标授权给艺想公司时,自己已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因此,其认为由此给帕弗洛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毕加索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帕弗洛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无效合同,因此合同有效;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可按照各自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帕弗洛公司与艺想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帕弗洛公司坚称,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无效合同,艺想公司也依然认为“独家”不同于“独占”,帕弗洛公司所获得的并非“毕加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5年4月,上海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和艺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

营造诚信透明的竞争性市场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意味着不仅他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自身也不得再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商标运营中,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

“毕加索”案即为一个典型案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帕弗洛公司围绕“毕加索”商标提起了多起诉讼,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以及人力。那么,遇到此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维权,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徐卓斌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签订合同时做到“尽职调查”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尽可能充分地检索对方的背景,对历史数据、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等作全面深入的审核,尽可能发现有关资产的全部情况,这对于买方来说,可以尽可能地规避风险。“毕加索”商标纠纷案中,如果有关公司提前进行了彻底的“尽职调查”,了解清楚情况,并知悉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必须通过解除授权才能消灭的法律规则,也就能避免这之后的一系列诉讼。

建议二:对许可合同备案作强制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及各界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市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徐卓斌建议,市场规范不能仅靠企业自觉,需要完备的外部规制。类似本案的多重独占许可的情况,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屡见不鲜、纠纷不断。为使许可交易更加清晰、规范、透明,立法部门可以考虑采纳强制性效力规范,比如可明确立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在商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通过此类制度设计,明确市场规则,促进信息透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本案的纠纷,营造一个更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一个更诚信透明的竞争性市场。

■法官说法

判决保护在先被许可人权益

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还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先后两个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但综合艺想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毕加索公司积极撤销与帕弗洛公司的备案合同等条款,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因此系争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艺想公司辩称的“独家”不同于“独占”之说,法院认为两者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帕弗洛公司依据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虽然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已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鉴于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其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合同之义务,艺想公司也就不能依据此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至此,帕弗洛公司终于“夺回”了属于自己的独占使用权。(严剑漪 陈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商标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使用权支出怎么入账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网友咨询:

  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李思宇律师解答:

  为了更好、更公正地保护商标权,我国法律设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李思宇律师补充: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意识,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李思宇律师

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吉林大学法学、临床医学复合教育背景,北京律师、专利代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中级),白求恩公益基金会健康权益保障专家委员会委员,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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