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拘留罚款!把自己“捕”入法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拘留以后判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妍

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

  共同守护绿色家园是我们的责任

  但有一些人为了一己私欲

  从“守护者”变成“破坏者”

  #01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邀约被告人江某、张某到岑巩县湾小溪内使用电鱼机捕鱼,杨某使用电鱼机在庙湾小溪里电鱼,江某、张某跟在后面捡被电的河鱼。

  期间,被告人石某也受被告人杨某的邀约,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一起用电鱼机捕鱼。当日15时,被告人杨某等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捕获的河鱼称量,净重0.97千克。

  根据岑巩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禁渔时间为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渔范围为岑巩县行政辖区舞阳河、龙江河、车坝河干支流。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江某、张某、石某在禁止的时间、禁止捕捞的区域内,采取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毁灭性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惩处。

  鉴于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二、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四、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五、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予以没收,由岑巩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六、判令被告杨某、江某、张某、石某连带缴纳人工增殖放流费用人民币3841.20元。

  #0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小课堂

  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水产资源,属国家的宝贵财富,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到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也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青山绿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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