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前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离婚前债务的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等。此类债务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偿还。
在实际处理离婚前债务时,要准确区分债务性质。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款用途、双方约定等,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和裁决。
二、债务分担不成不判离婚吗
在离婚案件中,债务分担问题与是否判决离婚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
一方面,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据此判决离婚。即使夫妻双方对于债务分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要符合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仍可能判决离婚。
另一方面,关于债务分担问题,属于离婚时需要处理的财产和债务分割范畴。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分担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债务分担判决。总之,债务分担不成不影响法院对离婚问题作出裁决,法院会分别对离婚及债务分担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处理。
三、民法典离婚债务新规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离婚债务新规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是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则。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新规旨在更合理、准确地界定夫妻债务范围,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一方不合理地承担另一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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