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几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剩余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通常情况下,对于判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会采取拘留措施并在看守所内执行(即留置服刑),而对于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交付到监狱进行改造。
对于被判处罚金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由公安机关遵照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依法移交给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未超过三个月,那么其执行工作将交由看守所代为履行职责。
至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其执行工作同样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有期徒刑几个月以下由公安
在法院判定的刑期中,若剩余年限在三个月以下时,公安部门有权实施相关的执法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以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将他们移交至监狱进行刑事处罚的执行。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如果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事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话,则可委托看守所代为执行。
至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应由公安机关直接负责执行。
三、有期徒刑几年到几年
在一般情形中,刑期在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其次,对于宣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者而言,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那么在两年期满后可将刑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再者,当数罪并罚之时,有期徒刑刑期可以超过十五年,然而,倘若数罪所累积的总和刑期未超过三十五年的话,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若总和刑期大于或等于三十五年,则最高不能超出二十五年。
最后,被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同样能够将刑期缩短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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