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怎样赔偿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水平或伤残等级,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支付残疾赔偿金;第二项,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第三项,医疗费赔偿金额等于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实际发生费用之和;第四项,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于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第五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予以确定;第六项,交通费赔偿金额等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第七项,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以住宿天数;第八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第九项,营养费赔偿金额等于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的数额;第十项,支付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一项,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第十二项,对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二、交通事故未出院可否要求赔偿
1.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实际收取款项凭据,结合其病历报告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来进行具体衡量。
3.护理费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
4.交通费的赔偿金额应以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
5.住宿费的赔偿金额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金额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相应确定。
7.营养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合理评估。
8.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进行具体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10.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死亡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评估。
1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确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新标准
1.残疾赔偿金是依照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其所遭受的伤残级别,参照侵权诉讼地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其被认定为伤残之日开始,以二十周年为限进行计算。
2.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应予赔偿。
3.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是指根据患者接受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结合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算得出的结果。
4.对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需乘以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与其失去工作而造成的误工时间来计算。
5.护理费用的赔付需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并依据实际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间综合决定。
6.交通费用的赔偿金额按实际花费的交通费用金额为准。
7.住宿费用的赔偿金额需参照我国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折算得出。
8.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助费,需按照当事人在外游荡的伙食补助标准,再乘以实际住院天数测算。
9.对于营养费用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相应数额进行核定。
10.对于部分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需予以赔偿。
11.对于可能出现的后续治疗费用,也需要综合计算在总的赔偿范围内。
12.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及财物损失,同样应当视为赔偿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临律-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