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刘某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故意隐瞒该男孩并非与王某所生之事实,使王某误将该男孩视为亲生子予以抚养,双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王某要求返还抚养费,刘某应当返还。但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行为无效说,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子女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受欺骗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依照相关规定,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二是无因管理说,认为男方没有法定义务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用; 三是不当得利说,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养义务之人已支付的抚养费实属不当得利,生父、生母应返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之人; 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不仅使王某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损,而且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因刘某的相关行为遭受非法侵害。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尽管刘某存在过错,但是,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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