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马女士与贾先生、周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女士于2016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贾先生、周先生归还借款本息等590余万元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贾先生应归还马女士借款本息416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周先生对其中380万元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因贾先生、周先生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向马女士履行还款义务,马女士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0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于2016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此后又于2017年8月26日恢复强制执行。因法院查明贾先生、周先生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马女士的债务,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8年3月9日,马女士再次向法院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贾先生向其借款后曾购买位于某花园25幢的独体别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女儿钱某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贾先生的财产,故要求法院予以查封。
父母在无债务或者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自愿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如果父母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将大量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样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是可以撤销上述赠与行为,用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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