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行为得到了规范,劳动者的权益较以前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还是有个别的用人单位企图挑战法律的权威,不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此时,我们作为权益受损的劳动者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无疑是最优的解决方式,即使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在协商中解决,我们依旧要努力做出尝试,因为相对于其他方式,协商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其他方式都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种协商不是盲目的,是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和用人单位争取尽可能多的补偿或者赔偿。因此也需要劳动者平时多了解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的时刻尽早维权,避免丧失时效利益等。
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监察管辖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用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当用人单位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及时向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投诉也需要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已经发送通知的,劳动者可以携带解除合同通知;用人单位拒不发送书面解除文件的,劳动者可以携带证明用人单位将其辞退的其他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具体还需要的其他文件可以提前联系监察部门询问,在整理好材料后及时向其主张。
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了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外,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管辖权的规定同上。申请仲裁较投诉更严格一些。需要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用工地在该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且将诉求明确下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仲裁委。仲裁委员会早收到书面的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与开庭通知。在仲裁期间双方依旧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员审理过后做出裁定。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除了个别由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诉讼的案件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后,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双方提供和证据基础上,做出对事实的认定,从而做出判决。
法律对于以上救济方式的适用有一定限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同时进行。但除了个别由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案件外,劳动者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只有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而协商可以贯穿于各个方式当中。当佣人单位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做出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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