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法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青浦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桂

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阻断分割并分租给五户,严重违反了合同中的有关转租的约定,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欠缴的租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违约金5万元。开庭前原、被告同意协商,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或将月租金固定为3500元/月;被告则认为原告提出的月租金过高,建议下降为3200元/月并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装饰装修物残值。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结束后双方同意调解,被告认同了原告主张的上调租金至3500元/月、缴纳欠缴租金、支付违约金并只可转租一户的主张。

在此案件中,我认为被告没有委托律师出庭是使其没有争取到权益的最大原因,由于法官在开庭中的一系列盘问诸如:被告的辩论意见;是否下调违约金;合同内容是否了解等。使得被告无开庭经验的当事人跟不上法庭审理的进展,甚至没听清法官最后盘问的:“是否认可原告的调解意见,如不认可你的意见是什么?”就直接认可了原告的调解意见。同时,我认为被告方对合同内容的一无所知,甚至没有将合同带来,是其被法官一系列盘问问的不知所措的始作俑者。被告在出庭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律师认为,被告哪怕没有委托律师,也应当将手头的所有证据收集起来形成证据链条,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被告还应当在开庭前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清楚自己可以用法律的那一部分作为自己有力的武器。例如被告可以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条提请法院下调违约金,而在审理过程中则是法官主动询问被告是否需要下调违约金,值得一提的是,法官本无义务提醒被告可以提请法院调整违约金,如本案法官没有主动提及的话,被告的利益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假设被告在此次案件中聘请了律师,我认为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一、原告明知被告有转租给数户的行为,却没有积极的行使权利,告知被告不得转租并责令改正。相反原告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默许。

二、被告由于刚进行了装饰装修,必然不会同意将装饰装修残值分割,那么就不能从合同解除这个角度抗辩。因此在被告同意续租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租金压低,针对原告提出的3500元/月不能进行认可,应当将价格调低至3200-3300元/月较好,同时自主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之事,要求法官压低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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