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个先进
抵押权和留置权不存在绝对的谁更优先的情况,需要分情况看待。
(一)先设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如果同一动产上先设立抵押权,后因为动产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原因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对动产的合法占有并进行特定行为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更强的效力。
(二)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抵押权
在留置权成立之后,如果动产所有人经留置权人同意,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此时留置权仍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成立在先,其法定性的优先效力依然存在。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即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部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在符合法定的留置情形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2. 占有的性质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必要条件,且这种占有是直接的、合法的。
3.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需通过协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等方式,且需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直接变卖、拍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留置权怎么补偿
抵押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不存在相互补偿的情况,而是在实现权利时有一定的顺序规则。
(一)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当抵押物被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如有剩余则归抵押人所有。
(二)留置权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如果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通常是基于对物的直接占有和添附了一定的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在保护权益的紧迫性和价值创造上具有优先性。
总之,两者是各自独立地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权益,不存在补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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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抵押权留置权怎么补偿,抵押物留置权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