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谁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以下主体可能享有留置权:
1.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 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4.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行贿人之前立案吗
留置行贿人之前通常是需要立案的。
(一)立案的意义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程序。它是启动调查程序的法定环节,表明已经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表明存在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
(二)留置的前提
1. 留置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措施,必须基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之后,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行贿人的行为符合留置的法定情形,如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情形时,才可以依法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
2. 如果没有立案就留置,这不符合法定程序,会导致监察程序的混乱,也无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留置期间折抵刑期。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体系内的协调统一,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与刑罚的公正适用,在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与司法机关的刑事审判职能衔接过程中,这种折抵方式有助于准确计算应执行的刑期,避免对被处罚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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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留置期间是否计算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