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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