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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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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投诉:

2016年1月3日,在红星美凯龙双楠店洛迪硅藻泥店订了一个背景墙,金额共计1200元,定金当天支付了600元。在店里就希望商定尽快施工,因为家里装修全部完工只剩下背景墙这项了。静等了十多天商家没有要施工的意思,电话联系得知当时选的八个印花图案,因为他们的原因只剩下五个了。这期间却无人通知我们,少了三个模具这个事情还是店员无意间在QQ上跟我透露的。事情的朝向从此开始恶化了,我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卖家都不同意,而且对话中态度恶劣还带有恐吓的言语。也是在这过程中发现个问题,就是我当时的订单不是红星美凯龙的规定订单而是商家自己的合同,定金理应由商场收取的也被卖家私自收取了,更滑稽的是订单的合同金额大写由1200元变成了120元。跟商家协商不同意,我转而给红星美凯龙打电话,但是沟通了几次依然没有结果。从我下单到现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完全没有妥善解决的方案。我该怎么办?我什么时候才能住进去?

记者调查:

电视墙迟迟不施工,彭先生投诉到商场,商场与商家沟通后说,过完春节就开始施工,施工完毕满意才交钱。但春节过完了,商家还是没有去施工,再联系商家,商家要求彭先生先把剩下的600元尾款结清了才能到场施工,彭先生再度投诉,商家同意退款,彭先生要求不但要退款,还要求赔偿一倍定金,对方不同意,于是这件事就一直拖着。从下单到现在都快三个月了,彭先生的家还没有装修好。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在彭先生出示的购销合同上看到,双方并未对施工时间进行书面约定,但在支付方式中却有一条:“进场施工当日(含材料进场)甲方应付清工程全款”。

洛迪硅藻泥店方工作人员孙女士回复:

彭先生确实是在我们店里订了一个1200元背景墙,交了600元定金,当时要求做8种花,但他们的墙面面积小,如果做八种花会显得太密了点,加之我们当时确实花色不够八种了,所以我们与他商量,说少三种花或者中间重复花色行不行,但彭先生执意要八种不一样的花色,所以我们只有报到长沙的厂里去制作,要等厂里制作好当然需要时间,再加上当时面临近春节,工人都提前放假了,所以又耽搁了一些时间。现在我们所有花色都到货了,按约定,我们要求彭先生交清尾款后就马上施工,但彭先生不愿意交清尾款,所以我们也就没有进场施工。我们的态度是:可以把定金全部退给他,或者彭先生把尾款600元交给红星美凯龙,由商场方保管,等我们做好了,他满意了,商场再把钱结给我们。但现在这两种解决方式他都不愿意,他觉得耽搁了时间,要求赔偿,我们不能接受。

红星美凯龙双楠店客服部回复:

关于尾款问题,我们与商家沟通了,商家愿意做出让步,商家同意先施工再收尾款,如果彭先生同意的话还需要到商场来签一个书面协议。如果顾客要换花样,也可以随时到商场来选,如果顾客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我们将在现场进行解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回复:

由于彭先生和商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进场施工当日付清全款,同时,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时间,除非彭先生有证据证明商家承诺了施工时间,否则商家不构成违约,彭先生无权要求商家赔偿一倍定金。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刘涛 编辑 阿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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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公告

赤峰市松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人民政府委托,对夏家店乡东新井村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公开招租。

出租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50404MF66191679

法定代表人:张士民

单位性质:集体经济

住所: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

标的编号

出租标的

名称

出租

面积(亩)

租期(年)

竞租

底价(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竞价

步长值

(元/年)


1

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农村土地经营权

3259.91

10

3911900

400000

16000


出租标的分列详细情况如下:

阶段

租期(年)

出租价格

第一

时间段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以人民币 3911900元( 大写:叁佰玖拾壹万壹仟玖佰元)为竞租底价。

第二

时间段

2026年3月31日-

2026年12月31日

每亩人民币 1200 元( 大写:壹仟贰佰元)

第三

时间段

2027年3月31日-

2027年12月31日

每亩每年按实物计租,即 1000 斤潮粮 玉米符合当年 3 月1 日中粮贸易粮食储 运( 赤峰)有限公司潮粮玉米收购的质 量标准和14.5%的基准水分的收购价。

注:本项目以第一时间段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人。第二、三时间段不需竞价按上述出租价格执行。


1、本次出租的土地实际面积若与本公告中公布的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2、有意向承租人应在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 自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标的详细情况,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确认。相关质疑须在标的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 意向承租人一旦参加竞租,就应为自己的竞租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参与竞租,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确认了解租赁标的范围、数量、现状、现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等,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租赁要求。意向承租人如未实地查验、了解掌

握出租标的实物现状、瑕疵或未核实确认其真实情况而竞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责任自负。出租公告及相关资料中提供的信息等均严格按照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文件确定,松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竞租成功,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出租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租赁要求

1、租赁期限:10年。

2、承租方应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发生一切事故,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经营项目及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能力。

3、承租方对地上附着物有管护责任,标的原地上附着物在合同到期时保持完好,新建附着物应征得发包方同意。

4、承租方在中标后,应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4〕822号)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审查审核通过的,已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审查审核不通过的,已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作废。

5、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15万元,若租赁期限内终止合同,此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若承租人正常履约,该保证金在最后一年租金扣减。

6、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承租人每年向出租人缴纳服务费,包含按时交付土地、保障水电配套、处理矛盾纠纷、组织劳务用工、协助生产活动等服务,标准为每年每亩20元。

三、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

意向承租人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租。

四、公告、报名和保证金截止时间

意向承租人按《竞买人操作手册》规定方法,自行在网上报名登记并按时参加竞价活动。

公告时间 :

2025年03月8日8:30起至2025年03月16日17:30止

报名时间 :

2025年03月8日8:30起至2025年03月16日17:30止

五、标的公示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03月8日8:30起至2025年03月16日17:30止。

地点: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一组。

联系人:张士民

电话: 13789737876

六、交易方式

( 一)网络竞价方式。

( 二)该项目采取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 三)公告期满后,标的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报名登记,不竞价,直接将该意向承租人确定为承租人,以底价成交;标的如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报名登记,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

网络竞价时间:2025年3月17日

标的1

9:00

请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按照网络竞价时间自行竞价(使用方法见《竞买人操作手册》 )。

(四)标的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七、竞租保证金的交纳及处置

(一)意向竞买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为准)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买保证金。

1、账户名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银行账号及缴款子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注:竞买人按《交易手册》操作。

(二)法人、自然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或网上银行(均应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任一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竞买保证金。

(三)未成交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买人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在资产竞买有效期内,撤回其意向竞买的;

3.未按成交(中标)要求交纳竞买成交价款的;

4.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报名登记,而意向竞买人拒绝交纳成交价款、拒绝签订合同的;

5.未按成交(中标)要求签订合同或放弃签订合同的;

6.未按出售公告规定的其它行为。

八、租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费的支付

承租人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竞租成交租金 (第一时间段租金)、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汇入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以后年度(即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租金和服务费应在当年3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账户: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东新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银行账号:4106201220000000008815

开户行: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

九、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需上传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上传:

1.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承诺函原件(见附件);

5.《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上传: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承诺函原件(见附件);

4.《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2025年3月8日8:30时起至2025年3月16日17:30时止。(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江玉杰

电话:0476-5868060

地址:松山区政务服务局5楼509

发布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3月8日


来源:今日松山

编辑: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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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以12,000万元收购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精进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一、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与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精进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

甲方1: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C座3501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甲方2:广东精进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丛

乙方(受让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艾纯

目标公司: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方正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丛

(二)目标公司、标的股权、交易对价和支付方式

1、目标公司

公司全称:重庆精进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方正大道9号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制造、研发、销售电池、充电器、电容器、电子元器件及配件;

电池、充电器、电容器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2、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甲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50%的股权、甲方2持有的目标公司5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乙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交易对价

根据目标公司目前实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经双方协商一致,以2022年 4 月 18 日为基准日,各方确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12,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其中,乙方向甲方1支付对价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向甲方2支付对价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4、协议签署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3个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交易对价的30%,即3,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

乙方向甲方支付30%股权转让款后,由乙方尽快负责退还水土园区及相关部门的奖励及返还款;清偿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结清因违约未能按时建成达产所形成的罚款;清偿目标公司的其他债务(包括目标公司在建项目上未缴纳的全部费用)(详见附件)。乙方支付的清偿目标公司债务金额,按本协议约定从后续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在完成上述清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交易对价的60%(7,2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整)扣除上述乙方支付的清偿目标公司债务金额,乙方清偿的目标公司债务金额均需提前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并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或者目标公司/乙方代付的付款凭证为准。

支付前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甲乙双方配合目标公司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商变更备案资料。目标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暨获得新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所有资料(包括不限于印章、银行印鉴、财务、目标公司建设项目全部资料),乙方收到前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的交易对价,即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标的资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包括乙方已付对价部分对应的股权),且甲方享有标的资产所对应的所有权利。

5、其他收费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费、政府收费及其他第三方收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如任何一方被要求进行了任何代扣代缴,则其他方应相应偿付。

(三)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乙双方已经提供其股东(大)会/董事会(视甲乙双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

目标公司已经提供其股东(大)会/董事会(视目标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意见;

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甲方1、甲方2,已按照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意对本协议下之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交割

支各方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且股权转让款已按约定支付、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及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视为交割完毕。

后续乙方在续建目标公司过程中,需要甲方或原目标公司人员支持配合的,甲方提供必要支持配合。

(五)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力、授权和批准以签订本协议,并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授权和批准以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甲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完全的处置权。甲方保证标的资产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甲方保证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股权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之前发生的所有债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甲方负责清理与清偿,与乙方无关。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承认和同意,其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根据甲方及目标公司提供附件,已知悉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且前述情况双方已充分考虑并评估至本次交易对价中,交割完成后,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包括显性和隐形债务)等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清偿。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后发生的所有的债权债务等与甲方无关,应由目标公司及其在册股东依法承担,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进行任何追索。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并完成交易后,乙方将依法承担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签署本协议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亦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让与任何其他第三人。

(六)过渡期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至双方股权交割之前期间(即“过渡期”),双方不得损害目标公司的公司利益、减损目标公司价值;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抵押、贷款担保、重大交易,甲方和目标公司需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如果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在乙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第1、2项支付转让款后,非不可抗力、疫情、政府受理机构等影响,甲方不配合目标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商变更备案。

2、如果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并且在甲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则乙方需按照应付而未付的交易对价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实际足额支付完毕之日;若乙方迟延履行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交易对价不予退回,已转让的股权应返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30%为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手续无法按期办理的,不属于甲方的责任,甲方收取的交易价款不予退还,但甲方可给与乙方1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乙方未能在宽限期内自行排除障碍完成变更手续,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后续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若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第3项所列情形,不属于乙方的责任,但乙方可给与甲方1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甲方未能在宽限期内自行排除障碍完成变更手续,甲方收取的交易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30%违约金。

其他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下,致使本协议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30%为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据实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二、其他事项

本次收购工商变更尚未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交易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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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落户合同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6-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签署《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书》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协议书》(以下合称“本协议”、“本合同”)。

本协议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本协议及本次投资相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公司拟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规划用地200亩,达产后预计年产值10亿元,年税收贡献约3000万元。

2、项目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1)轻型环保包装产品(瓦楞纸箱、彩箱、缓冲材料等)、精品包装印刷产品(彩盒、精品盒等)、电子标签产品及智能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体以项目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项目用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1、拟出让的项目用地规划位置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石长铁路退让线以北,发展北路以西,永佳路以南,占地面积(包含道路分摊面积)共计133,329.25平方米,合200亩,其中围墙内净用地面积约117,587平方米,合约176.38亩。具体发证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最终按实审定的红线图为准。

2、项目用地规划为国有建设用地,类别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定程序取得。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上;甲方送达《进场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上;在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若分批挂牌的,则按照挂牌面积比例退还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含息)。

4、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依法启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出让程序,由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按照国土及相关部门要求组织资金完成摘牌、办证手续。

(三)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

乙方承诺以绝对控股方式(不低于70%股权)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落实本合同关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事宜。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登记工作。

(四)项目建设、投产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配合乙方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乙方在依法完成项目建设全部前期程序,具备国家基本建设法规所要求的行政许可条件后,甲方即向乙方送达《进场通知书》,乙方在甲方送达《进场通知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启动项目建设。乙方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当地政府审批时效、审批程序及其他政府许可变更的原因拖延行政许可时间,致使前期工作程序无法在6个月内办结,由甲方承担责任。

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乙方承诺在甲方送达《进场通知书》后18个月内将项目全部建成并实现正式投产,如乙方项目的正式投产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需延迟的,由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予以确认。

(五)违约处置

1、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因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如乙方未能依法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除。

3、乙方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补足项目用地临界的基础设施投入成本6000万元:

(1)项目土地、基建、设备总投资强度低于150万元/亩的(以有效财务票据、经济凭证审计结果为准);

(2)项目建筑容积率低于1.2。

(六)关于合同生效的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且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并经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事项后生效。

三、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该项目计划由公司拟设立的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美盈森”,暂定名,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实施。

长沙美盈森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拟定经营范围:

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产品的物流服务、仓储、配送;进出口贸易、集装箱物流服务;第三方综合物流服务;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注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1、本次投资的目的和意义:

经过前期考察和分析,公司认为长沙及周边所在的中南区域存在广阔的环保包装市场空间,且制造产业内迁和转移有利于长沙区域包装需求的释放,因此公司拟在长沙投资新建定位中高端的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以分享中南地区持续发展带来的旺盛包装需求。

本次于长沙区域进行投资是公司向国内经济活跃区域进行战略布局的重要一步。项目投产后将有利于分享长沙区域及周边中高端包装市场需求,亦将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2、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协议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的顺利实施仍然需要与当地国有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因此项目的实施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具体的建设需要在有关政府部门交付土地后开始,具体交付土地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项目具体的投产时间亦存在不确定性。

(3)销售与市场风险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一定的新增产能,前述产能扩张可能带来市场开拓风险。尽管公司已对投资区域目标客户、市场前景、竞争格局等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并认为项目产品与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依然存在销售及市场开发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充分把握市场机遇,积极实施项目相关营销策略,为项目建成后产品的顺利销售提供保障,以实现新增项目产能的消化。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项目投资期限较长,且产能释放后,按照公司其他投资项目经验,产能利用率将逐步提升,因此项目效益将逐步产生,并且项目的效益是否能完全按照计划产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届时予以关注。

六、备查文件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书》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印刷工业4.0智慧型工厂(长沙)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6-06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收到由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委托代理人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4935号](判决书全文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根据宝安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4935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6年1月11日临时董事会决议、2016年1月27日股东会决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次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因不服本案判决,已准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预计无论上诉判决结果如何,本次诉讼事项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

五、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与欧阳宣、 金之彩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纠纷,本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为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已承诺如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结果而需要支付相关款项及仲裁相关费用,其本人将全部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仲裁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4935号]

附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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