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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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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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

工程项目管理大会在京召开

本刊讯 6月22日-23日,以“创新管理、提升能力、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为主题的第三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管理大会在京召开。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出席大会并致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级巡视员江华出席大会并讲话;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长荣世立出席大会并作主题演讲;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原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名誉会长袁纽等出席大会。大会分别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王树平,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齐福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秘书长汪祖进主持。

施设在致辞中指出,自上世纪80年代工程项目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我国以来,在老一辈勘察设计人的积极推动下,协会组织编制了众多标准、手册,开展了大量培训、认证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逐渐在全国得到了推广,并取得了卓越成效,为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施设指出,当前,我国已经步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旋律,也对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工程建设行业普遍关注的课题。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此时召开第三届工程项目管理大会,意义重大。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管理理念层出不穷,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也需要不断进行创新。他强调,勘察设计行业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紧紧围绕设计方案优化、精准设计、精心管理和智慧运维,实现核心能力的提升,并将其作为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战略。其中,方案优化、精准设计,是行业特有的优势和能力,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很好的支撑。二是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相互融合。设计企业要将BIM、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之间的信息数据打通,这既是勘察设计行业的优势所在,也有利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三是与工程建设模式相融合。无论是咨询方的项目管理,还是承包方、供应商的项目管理,都需要做好信息的融合,这对于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四是加强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议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及探讨。同时,要开展培训、咨询、认证等工作,以推动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五是全面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一定要培养既有理论功底又要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尤其是在“走出去”的国际工程队伍中,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六是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走稳才能走远,能力建设应该始终走在前列。特别是已经“走出去”的企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旦有闪失,不但会赔钱还有损企业和行业形象。

江华在讲话中从行业实现平稳发展、工程总承包加快推进、积极培育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行业“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等四个方面,对“十三五”期间的行业改革发展情况作了介绍,并就下一步市场监管和行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思考。一是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提升设计咨询品质,设计建造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优秀工程作品,守好建设工程底线。围绕“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统筹考虑在策划、设计、建造、运营管理全过程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二是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改革。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工程总承包向全产业链延伸,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推进BIM技术全过程应用。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基础上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研究起草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师负责制合同示范文本,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深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发展成为综合性工程咨询公司或工程公司,小型企业、专业事务所,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三是放管结合,加强市场监管。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资质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修订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证书,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推进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四是支持行业协会更好发挥作用,继续发挥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搭建沟通平台,积极参加法规政策制定,服务好会员企业,开展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荣世立在题为《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主题演讲中指出,我国是世界公认的基建大国,但面对政府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要求,多数勘察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推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是勘察设计企业提高项目管理能力重要途径。所谓专业化,就是要让专业的组织、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所谓规范化,就是要学习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各类标准;所谓国际化,就是要学习借鉴国际工程公司的发展模式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对企业进行组织再造和功能完善,实施由设计院向国际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转型。

会上,沃利(中国)总裁邱鸿,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岗,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汪洋,北京创新瑞成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韦新,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国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曾玉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发电事业部副总经理王琳,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吴伟,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永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营销总监许刚,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成义,分别以《跨国工程公司运营管理及项目管控》《走向国际型工程公司的组织变革》《基于BIM的项目管理咨询》《PMC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作用和价值》《项目管理数字化赋能的策略思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模式探析》《湄洲湾项目管理创新与探索》《设计引领项目高质量实施 精细化管理铸经典工程》《精修内功,外练筋骨,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扩建仓储及辅助用房项目管理实践》《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丙烷脱氢项目管理实践》为题,从不同角度及具体工程实例出发,就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展开了深入探讨。

大会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办,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承办,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副会长单位协办。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领导以及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公司等单位的代表约190人参加了会议。(刘淌)

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及其正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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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程进度价款支付制度

02 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03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细则

04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05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06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办法

一、工程进度价款支付制度

工程进度价款支付制度

第1条 目的。

1.及时、准确地支付工程项目的进度款项。

2.确保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所开展的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工作。

第3条 进度价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对在建施工工程,每月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月报表及其工程款结算单,送交公司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一般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或者将高层建筑的每层作为结算单位。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3.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4条 选择什么方式支付工程项目的进度价款,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在预先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约定,严禁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进度价款支付。

第5条 工程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流程。

1.项目部经办人员负责初步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以及所附的资料,并会同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核查施工进度情况,如发现资料不全即退回给施工单位并说明所缺资料和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补充。《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的样例如下所示。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描述

施工单位申报工作量:

本期申请支付金额: 万元

(合同价款 万元;上期末累计已支付 万元)


施工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监理审核意见


财务监理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随表必须附所报工程量明细。

2.项目经理复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提出复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并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附详细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已完工程产值月报表》和《工程结算书》等,提交给财务部。

3.财务部经理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审核每项付款的额度和合理性,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4.分管副总进一步审核财务部经理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表单和资料返还给财务部。

5.财务部会计对进度款项的支付进行登记和审查,若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若审查无异议,则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总经理签字审批。

6.财务部出纳负责办理进度款项支付手续并进行台账登记。

第6条 进度价款审核要点。

1.工程量进度是否属实、测算是否准确。

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3.是否存在进度价款超付情况。

第7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拟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施行,解释权归工程部所有。

第8条 相关文件表单。

1.《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2.《工程进度月报表》。

3.《已完工程产值月报表》。

4.《工程结算书》。

二、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规范对工程项目材料采购、收发、保管的管理。

2.确保工程项目材料100%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及标准。

3.确保工程项目材料严格按合同要求进场,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第2条 适用范围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所指定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的管理。

第2章 材料采购

第3条 采购职责划分

1.项目部根据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材料的采购申请。

2.采购部负责汇总材料设备的各种需求,并负责根据采购需求开展采购活动。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类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所购材料设备的质量。

第4条 采购范围

1.主材。包括水泥、钢筋、木材、预拌混凝土等。

2.装饰材料。包括饰面砖、饰面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铝合金制品、罩面板、涂料等。

3.水电安装材料。包括消防及电气设备、电气主材、需求量较大的辅材。

第5条 编制采购计划

1.公司项目部向采购部提供材料采购需求信息,采购部对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需求信息进行汇总,据以编制《材料采购计划》

2.项目施工图纸出齐后7天内,采购部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使用计划,如有需要另附尺寸图纸,同时考虑材料的供应周期以及公司材料的库存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临时采购。如需采购,由采购主管编制《材料临时采购计划》。

3.《材料采购计划》和《材料临时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采购部实施采购。

第6条 采购方式

1.非招标采购

(1)一般材料采购实施非招标采购,采购部对供应商和所需材料进行调查,并编写调查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给予确认,采购部主管负责联系非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并进行谈判,代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在材料采购合同签约之前,采购主管以及项目部材料员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检查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检查进场材料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②检查材料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③检查材料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④检查材料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

⑤检查材料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⑥检查材料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⑦检查材料的供货时间是否按合同及供货时间计划要求执行。如供货时间延误造成工期、经济损失,则由主办工程师书面通知供货厂商主办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并按采购合同规定处理。

⑧对关键材料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采购主管须会同质检工程师委派专门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⑨检查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货计划要求。

⑩检查材料的存贮及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招标采购

(1)采购部会同项目部、工程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材料的招标工作。

(2)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投标程序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

(3)招标领导小组通知通过预审资格的投标方参加评标活动。

(4)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评标,召开评标说明会。

(5)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就合同条款的细节内容同供应商进行谈判。

(6)采购部代表公司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采购合同的落实。

第7条 所有采购材料应在签订合同之前预留20天的合同审批时间,20天的招标时间。

第8条 本公司材料员、施工单位材料员检查进场材料与“产品封样”是否相符,并将“产品封样”保留到工程竣工及至保修期结束。

第9条 材料验收

1.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采购部采购主管,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款。

2.材料对每次采购合同的执行和验收情况填写《材料进货质量、进度统计表》,并进行汇总保存,以备供应商参考。

第3章 材料保管

第10条 保管的目的在于规范材料的保管,防止材料变质和损耗,以节约成本。

第11条 材料验收入库

1.对入库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包装等要认真验收核对。按照有关标准严格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2.入库材料验收应及时、准确,不能拖拉,尽快验收完毕。如有问题要及时向采购人员反映,以便尽快解决。

3.材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同时核对发票、运单、明细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核对无误后入库签字,并及时登账。

第12条 材料出库

1.材料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审核《发料单》上的内容是否复核要求,核对库存材料是否准确,做好材料储备工作。

2.按《发料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准备备料、复查,以免发生差错,做到账实相符。

3.按照材料保存期限,对于快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对能回收利用的材料尽可能利用,回收后的剩余材料,非正常手续不得出库。

第13条 材料保管保养

1.根据库存材料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储存和保管,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

2.合理码放。对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材料都要分开,按先后顺序码放,以便先进先出。

3.材料码放要整齐,需要进行防潮处理的材料要上盖下垫,注意防火、防潮,易燃材料要单独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码标识,搞好库区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清洁。

4.对于温度、湿度要求高的材料,做好温、湿度的调节控制工作,高温季节要防暑、降温;梅雨季节要防潮、防霉;寒冷季节要防冻、保温。

5.要经常检查、随时掌握和发现材料的变质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对配件定期进行涂油或密封处理,避免因油脂干脱使性能受到影响。

7.定期盘库清点,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账表清。

第4章 材料领用和回收

第14条 建筑与装饰材料、设备维修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领用办法

1.由施工班组长或维修人员到仓库填写领料单,经材料员仔细核算签字后交仓库管理员发出使用。

2.因施工急需来不及办理入库手续而急于领用的材料经材料员、采购主管确认,仓管员进行登记后,由施工班组长在仓库办理借用手续后直接将材料设备运至现场使用,仓库管理员在三天之内补办完毕进出仓手续。

第15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

由施工班组长提出,项目经理批准并经材料员核实后,由仓库管理员办理领料发放手续。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制定并报主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17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采购部。

三、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细则

第1条 为了规范项目变更管理,合理控制项目变更成本,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变更,尽可能减少因变更带来的成本的增加和进度的延后。

第3条 项目变更的类型。

1.标内变更:在不突破合同中标总价格以内的变更(含项目和数量的变更)。

2.标外变更:超过合同中标总价格的变更,含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和增加数量。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需要由原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第4条 项目变更的内容。

1.设计变更。

2.工程量变更。

3.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

4.施工时间的变更。

5.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

6.合同条件的变更。

第5条 项目变更的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施工单位将《变更申请》、《变更方案》提交给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召集相关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现场实际条件等因素对变更申请、变更方案进行研究,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一并交给本公司项目部(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不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后返回施工单位。

(3)公司相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不同,出具各自的项目变更申请审批的书面意见,由项目经理汇总报批。

(4)项目经理征求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若同意变更则下发《变更意见书》,若不同意,则将变更申请返还给监理单位。

2.本公司(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并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将相关的《变更说明书》下发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说明书》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报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可直接下发执行。

4.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变更进行分析,通过后下发给施工单位执行。

第6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程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7条 相关文件表单。

1.《变更申请》。

2.《变更方案》。

3.《变更意见书》。

4.《变更说明书》。

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防范质量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质量管理的依据。

1.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2.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5.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第3条 质量管理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2.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第4条 权责划分。

1.公司项目部负责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施工工作,并接受工程部的监督。

2.公司工程部承担对工程开工前、中、后的各项工作质量的审核和内部监理职能。

第2章 质量标准体系建立

第5条 工程部会同项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第6条 工程部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检测,确保质量标准体系落实的专门机构。

第7条 质量管理责任

1.公司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2.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第三方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第8条 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工程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核工作。

第3章 开工前质量控制

第9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对需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

第10条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对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措施报审表等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第11条 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质量控制

1.申请单元工程开工,项目部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要求,向第三方监理申报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2.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

第12条 工程部对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审核不利的责任,项目部承担主要责任。

第13条 审查设计文件

项目部对施工图纸与施工技术要求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通告,提出修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修改。

第14条 工程部派人参加开工前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掌握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15条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项目部应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落实。

第16条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部参与检查项目部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第4章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17条 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已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文明施工。

第18条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项目部对施工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的投入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19条 开展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规范、工艺、材料等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20条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合格后再提交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检查,进行质量等级评审。

第21条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项目部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跟踪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并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22条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项目部应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意见。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会同项目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24条 本制度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第25条 相关文件表单。

1.《监理细则》。

2.《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

3.《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

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职责。

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2.项目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第2章 安全施工事前控制

第3条 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4条 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情况。

第5条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第6条 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第7条 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和措施,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8条 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9条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10条 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不合格的施工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第11条 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填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第3章 安全施工事中控制

第12条 检查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第13条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14条 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自检的制度执行情况。

第15条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16条 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现场设置的机具、机构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17条 检查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措施。

第18条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情况,要求建立工地使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19条 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

第20条 督促施工单位于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的30%时,及时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安全达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4章 安全施工事后控制

第21条 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技术资料设专人管理及归档的情况。

第22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条例由工程部拟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24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工程部所有。

第25条 相关文件表单。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2.《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六、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办法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办法

第1条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度控制主要是针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第3条 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在保证施工质量和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实际成本的条件下,适当缩短施工工期。

第4条 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1.分析项目进度的影响因素

(1)设计单位图纸不及时或设计图纸存在错误,相关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变动要求

(2)施工条件的变化

①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与勘查设计的不符,如地质断层、地下障碍物、软弱地基等,需要进行修正。

②恶劣的天气,如暴雨、高温、台风等。

(3)技术失误

施工单位采用技术措施不当,可能导致施工中发生技术事故。

(4)施工经验不足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缺乏经验,导致无法满足项目质量要求。

(5)施工管理不善

开展施工时,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调配不当、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等会影响施工迸度

2.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在编制时,应综合考虑可能影响项目进度的各个要素。

(2)编制方法。施工进度的编制方法包括横道图法、网络图法以及关键路径法。

(3)复杂的工程应当编制总进度计划和各分项计划。

第5条 进行施工项目进度控制

控制是指在施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施工实际进度与施工计划进度的比较,出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1.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细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进度控制的职责,明确各自的进度控制的目标。

2.明确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和方法。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的检查,并评估实际项目进度与计划项目进度是否一致,如果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发生的原因,并制定纠正偏差的措施,责成相关单位落实。

第6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组织拟定,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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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管理费取费标准

来源:找法网

  建筑工程项目范围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项目的目标,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控制的管理过程。它包括了范围的界定,范围的规划,范围的调整等等。那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什么,如何进行项目管理呢?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什么,如何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1、对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初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层提供建议。协同配合制定和申报立项报告材料。

  2、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

  3、对项目的组成部分或模块进行完整系统设计。

  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按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一个项目往往由众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而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同,因此形成了以下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的总组织者)。

  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3、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4、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6、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什么,如何进行项目管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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