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是否享有优先权
(1)在处理涉及金钱债权的执行问题时,我国法律原则上亦认可查封措施可以赋予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
保全措施确实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为了确保积极债权人获得公正的保护,负责执行的法院应该参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相关规定,在主持和推动参与分配过程中,预先支付债权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所需的费用。
随后,便可针对剩余财产依据前述方式实施分配。
据此,本起案件中,被告黄某与付某无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施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交担保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是由于财产保全担保作为一项严谨的法律手段,其目标在于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害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操作层面,财产保全担保可细分为诉前保全担保以及诉讼保全担保两种类别。
在提请诉前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地提供担保,否则将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方面,尽管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强制性的义务,但是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仍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仅当法院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申请人才需履行此项义务。
三、保全有担保的吗
为了防止某些人恶意行为导致保全,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
遇到涉及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如若不及时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可能会让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他们有权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者具有管辖权的审判法院申请实施保全措施。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应的担保文件,否则将面临司法裁定的拒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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